省发改委通报中山市燃气办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

南方+ 记者

6月26日,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称省发改委)通报了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称市住建局)及其下级单位中山市燃气管理办公室(下称市燃气办)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案件。

通告称,从2010年起市住建局与市燃气办相继发布《中山市燃气行业行业自律一规二则》《关于做好燃气器具产品通气事宜的通知》等文件,对燃气器具市场设置了不合理的准入条件,造成中山燃气器具市场竞争不充分,同品牌同型号的燃气器具产品与相邻城市比较价格畸高。

通告称,市住建局设置行业自律自准,违法《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通告显示,中山燃气器具市场的相关限制和准则已于2017年11月15日前取消。

通告原文如下:

广东省发改委关于建议纠正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有关行为的函

中山市人民政府:

根据消费者投诉举报,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立案函复,我委对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燃气行业管理中,涉嫌滥用行政权力并排除、限制竞争的案件进行了调查。

现已查明,2010年10月1日,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文《关于审定转发<中山市燃气行业行业自律一规二则>的请示》(中建函〔2010〕5号),批准中山市燃气协会起草上报的行业自律准则,其内容含有实施分割瓶装燃气销售市场,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和瓶装气供应站的管控,排除、限制企业之间的市场竞争,并通过强制燃气经营企业和瓶装气供应站加入行业协会、收取违约保证金等方式保障实施的内容。

2016年5月26日,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属的市燃气管理办公室发布《关于做好燃气器具产品通气事宜的通知》,要求各燃气器具生产单位或经销单位,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复印件、《国家燃气用具产品质量检验中心检验报告》复印件(须加盖生产企业公章)到中山市燃气协会办理备案及网上公示手续。燃气器具备案制设置不合理的市场准入条件,以备案等形式造成市场准入障碍,限制了商品自由流通,限制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并增加了企业生产经营成本,造成市场竞争不充分,同品牌同型号的燃气器具产品与相邻城市比较价格畸高。

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行业自律准则,使行业自律行为具有了行政强制性,剥夺了燃气经营企业的自主选择权,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违反《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中山市燃气行业行业自律一规二则》造成中山市具有竞争关系的燃气经营企业构成分割燃气行业下游瓶装气供应站的行为效果,对市场的管控行为扭曲了正常的市场竞争,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三)分割销售市场”的规定。

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属的燃气管理办公室发布实施燃气器具备案制度阻碍了外地商品、网络销售商品的进入,限制了燃气器具的自由流通,剥夺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妨碍了燃气具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和外地企业公平参与竞争,违反《反垄断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五)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以及《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在我委调查后,你市燃气管理办公室于2017年7月31日宣布取消《关于做好燃气器具产品通气事宜的通知》,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7年11月15日制定《关于同意取消<中山市燃气行业行业自律一规二则>的函》,同意市燃气协会发文取消行业自律规定。

根据《反垄断法》第五十一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的规定,现建议你机关责令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其下级单位中山市燃气管理办公室深刻认识并改正相关违法行为,认真学习《反垄断法》,不再发生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

请于2018年7月10日前将有关整改情况函告我委。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8年6月26日

【记者】伍杰  罗丽娟


编辑 朱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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