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一小朋友在幼儿园被同学打伤,谁担责?园方承担6成赔偿责任!

河源发布
+ 订阅

有个灰常严肃的问题

值得大家思考一下

你小孩如果因在校与同学打闹发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归谁?

东源县人民法院刚审结了一宗案件

结果到底怎样?

一起来看看吧!

近日,东源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幼儿园小朋友在课间玩闹致使人身遭受损害的健康权纠纷案件。

【案情回放】

小孩课间玩闹致使骨折

2016年12月14日中午,东源县某幼儿园内的小朋友吃完午饭后在老师带领下正在休息。相邻而坐的李某与赖某相互玩闹,玩闹中李某踢了赖某一下之后跑走,赖某追了上去,值班老师发声阻止,但赖某随手将李某推倒在地。老师发现后立马上前查看,李某当时说并没有问题。午睡过后,老师发现李某有异常,李某告诉老师手痛,随后老师告知了园长并电话通知了李某家长。后到河源市人民医院检查,李某被诊断为右肱骨内上髁青枝骨折。经司法鉴定,李某右肱骨骨折,遗留右肘关节内翻畸形,构成十级伤残。

【庭审现场】

原告、被告、园方、保险公司各执一词

原告

原告李某法定代理人(李某父母)诉求判决被告赖某、赖某之母梁某、幼儿园赔偿原告伤残鉴定费、伤残赔偿金、后期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11.04万元。后又将保险公司追加为被告,要求其在责任范围内履行赔付责任。

被告

被告梁某(赖某母亲)辩称,四岁的小孩不能正确判断自己的行为对错,家长把小孩交到幼儿园,把监管权交到幼儿园和老师手里,幼儿园和老师才是受害者的第一责任(监管)人,其间一切事务均由园方负责。

园方

园方辩称,园方已尽到管理注意义务,且积极救治原告,并主动承担医疗费、交通费等费用,另外园方购买了校方责任保险,原告在保险期间发生了意外,对于法院认定原告的合法损失应由保险公司直接赔偿。

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辩称,被告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对于本案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依法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且本案诉争的损害赔偿系《广东省校(园)方责任保险》免责条款中罗列的事项之一。

【法院判决】

园方对原告受伤承担60%赔偿责任

东源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赖某在课间玩闹追逐过程中将原告李某推倒,与原告受十级伤残有直接利害关系,应对原告受伤后果承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时,被告赖某不足四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赖某的母亲作为监护人,监护责任并不因小孩在幼儿园上学转移给幼儿园,应对被告赖某的行为后果承担侵权责任。原告李某踢了被告赖某一脚,是被告赖某追逐和推倒行为的间接诱发因素,应对受伤结果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被告园方在事故发生时,有值班老师在场并发声制止,事后也积极配合家长做相关的诊疗和安抚工作。但在园小朋友年龄较小,缺乏安全意识,自控能力差,不能完全辩论自己行为的后果,在幼儿玩闹特定情形下,幼儿园需要承担更大一些安全防范和监管责任。事发时,值班老师未能及时上前制止防止后续事故的发生,也应承担一定疏忽大意的失职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关于其免责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纳,应对被告园方的赔偿责任负有直接赔付义务。

经过依法核定

原告各项损失总计10.39万元,法院结合双方过错程度,酌情被告赖某对原告受伤承担30%赔偿责任;原告李某自身承担10%责任;园方对原告受伤承担60%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校方责任险限额内赔付。

【法官提醒】

教育机构、学校、对其教育监管的责任

是负有举证责任的

校园安全事件时有发生,需要学校、学生及家长引起重视,特别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下)的安全问题,教育机构、学校、对其教育监管的责任是负有举证责任的。

因此,除学生家长要教育好子女外,学校应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对教师和学生的法制教育和培训,加强日常安全监管,规范安装摄像头,做到公共区域无死角,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安全环境。

另外,赔偿金是现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困难的症结所在,有些事故发生后,家长索赔,但许多学校却无力筹措赔偿金,所以购买学校责任保险非常有必要。

保险公司介入理赔,能分担和减轻学校教育风险,使受伤学生及时获得赔偿,有效避免矛盾激化,同时也可以明晰学校责任,促使其加强管理。校园责任保险是校园安全的强制责任险,教育机构应当积极购买,以分担和减少教育风险。

承保公司对免责事由要认真做到解释说明和告知义务,事故发生后也要实事求是,积极理赔,以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为校园提供安全保障。

记者/郝晓楠│通讯员/魏秀燕 陈碧霞

加载全文
免责声明:本文由南方+客户端“南方号”入驻单位发布,不代表“南方+”的观点和立场。
热门评论
快来抢沙发

    继续阅读
    还没看够?打开南方+看看吧
    立即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