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上午,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中山市公安局三角分局原局长、巡警支队原副支队长(正科级)刘伟刚涉贪污、受贿一案。市检察机关指控,刘伟刚从2007年9月至2017年春节前贪污、受贿合计755万余元。
当日,案件未当庭宣判。
贪污:被控侵吞三角保安公司财产200余万
根据市检察机关的指控,2007年9月至2011年10月,刘伟刚伙同中山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三角分公司负责人罗某(另案处理)等人,以虚增保安人员工资等形式,侵吞三角保安公司财产共计227.91万余元。
2009年1月至2012年8月,刘伟刚伙同王某(另案处理)等人,一起携妻儿赴北京、河南、陕西、新疆、上海、云南、东北、福建等地旅游,后将旅游期间个人及家属的消费以“学习费”、“会议费”、“学习考察费”等公务开支名义,在三角公安分局、三角保安公司报销,侵吞公共财产共计16.59万余元,在三角保安公司报销共计28.033万元。
受贿:为6人经营赌博机活动提供庇护
对于刘伟刚涉嫌受贿罪的部分,检方在起诉书中指出:2007年3月至2017年春节前,刘伟刚利用担任三角公安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陈某清等6人(均另案处理)在三角镇、南头镇经营赌博机活动提供庇护和帮助,多次收受陈某清等6人贿送的共计464.5万元。
2008年至2012年,刘伟刚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辖区内企业、商户贿送的共计3.1万元;2013年至2014年,刘伟刚利用担任三角公安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干部人事调整方面提供帮助,收受潘某、陈某贿送的共计15万元。
有坦白、自首和检举揭发的重大立功表现
案件将择日宣判
法庭上,刘伟刚对检方指控的犯罪数额没有异议,但对贪污罪侵吞公款用途有异议。他辩称,部分贪污款项并非以个人名义支出,而是以单位名义用于公务开支,其个人并未侵吞。
据悉,2017年6月19日,刘伟刚接受中山市纪委调查,如实供述了前述贪污犯罪以及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受贿犯罪,并检举揭发了他人犯罪。
2017年7月至9月,刘伟刚亲属代其先后向中山市纪委退赃共计600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刘伟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刘伟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以及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受贿犯罪,构成坦白、自首,具有检举揭发他人的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
案件将择日宣判。
【记者】何伟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