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们了解一下!孩子在学校受伤了,这些情况学校要担责

南方+ 记者

同学间打闹、体育课摔伤……除去睡觉的时间,也许孩子在学校待的时间比在家更长,当孩子在校不慎受伤,哪些情况学校应承担责任?应该承担多少责任?5月31日下午,广州天河法院发布三起相关案例,法官表示,虽然学校要承担一定的教育管理责任,但家庭教育更不能缺失。

同学玩闹致受伤 学校承担四成责任

2014年9月,小智与小杰入读广东某学校设计班,两人均为住校生。2015年3月一天的晚上,小智与小杰在学校宿舍玩闹,突然,小杰将小智推出宿舍门外,小智希望推宿舍门进去,却被小杰在宿舍内关上门进行阻挡。于是,小智用力推打宿舍门上方的玻璃部分,玻璃突然爆裂,割伤了小智的手腕。然而,事发前后无宿管老师到场。

在小智受伤后,学校医务室对其进行简单包扎,但流血过多,小杰与其他同学将小智送到医院就诊。接到同学通知后,班主任赶到医院。小智住院一个多月时间。在此期间,学校向小智支付慰问金5000元。小智出院后,转入康复医院进行康复治疗。最终,小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同学小杰和学校各赔偿损失的三分之一。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杰虽未直接实施伤害行为,但已满十八周岁的小杰,应意识到其阻挡行为可能会导致宿舍门发生损坏危及人身安全,小智的受伤与小杰的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而小智为年满十六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强行推打宿舍门玻璃部分导致玻璃破裂损伤其自身,也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学校的木质宿舍门上约有一半的面积为一整块普通玻璃,在坚固性上明显存在不安全因素,在事件发生前后,学校均无宿舍管理人员在场,未能及时采取预防措施,且学校医务室在原告小智因受伤流血过多的情况下,仅实施简单包扎,让同学陪同原告小智自行前往医院处理,说明学校在宿舍管理以及学生受伤的应对上存在疏漏,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法院判决,根据原被告的过错程度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大小,小杰承担20%的损害赔偿责任,学校承担40%的损害赔偿责任,小智自行承担40%的责任。根据责任比例,小杰需赔偿25294.14元,学校需赔偿50588.29元。

小学生体育课摔伤 校方未尽责负全责

广州某学校是经教育局批准成立的民办全日制学校,小卫是该校五年级的学生。2015年1月13日下午,小卫在上体育课攀爬云梯时摔落,造成牙齿受伤。事发当日,小卫和妈妈到医院就诊。经诊断为牙齿冠折、牙震荡、下唇挫裂伤。

“当时体育老师正在玩手机,训练过程中没有配备人员防护,也没有在云梯下铺设安全地垫及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因此导致小卫面部直接着地并致门牙摔断,下嘴唇穿孔破裂。” 小卫方起诉称,小卫仅10岁,正处于生长发育期,门牙已换为恒牙,不能再长,目前装了过渡性辅助门牙,要定期更换,成年后才能正常镶牙。

对此,学校认为,小卫受伤是体育课发生的意外,学校愿意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但小卫受伤时已满十岁,对意外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卫在学校体育课攀爬摔落受伤,因受伤发生在体育课上课的过程中,小卫受伤的结果即表明体育老师在上课的过程中未尽到应尽的安全保护职责,学校应当对该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责任。法院判决,学校赔偿小卫2500元。

学生在校受欺负 校方处理符合常理不担责

某学校是经教育局批准成立的民办教育机构,业务范围为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学历教育。小诗曾是该校一年级学生。因为小诗经常受到同学小石的欺负和吓唬,小诗在学校并不开心。一段时间后,小诗到医院急诊精神医学科就诊,医生建议注意对小诗的陪护、安抚。小诗母亲得知孩子在学校受欺负,认为孩子没有得到校方和老师的保护,亦没有享受到良好的受教育权,于是作为女儿法定代理人,向老师和学校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对此,学校和老师均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查,小诗与小石均是低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小石出现吓唬小诗说要跟踪其等其他不遵守纪律的行为时,老师对小石进行了批评、教育,对小诗进行了安抚,给予小诗更多的关注,该处理方式符合对该年龄阶段学生进行教育、教学的规律和惯常做法。关于学生是否转离班级的问题,属于学校的学生管理,不属于司法调整范畴,法院不予评判。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证据不足证实被告学校在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上存在原告所主张的侵权行为。关于原告是否产生严重精神损害的问题,本案原告在心理科就诊未明确诊断具体成因,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实原告的心理焦虑已达到严重精神损害的程度。故原告主张老师和学校承担侵权责任,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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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学校需担责?

法官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学生在校期间所受到人身损害,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将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学生在学校的任何损害,都由校方承担责任。比如校方应在体育课上尽到安全保护义务、对学生在校实施危险行为应及时制止、对学生意外受伤后应及时救助、对教育设施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消除等等,超出校方管理能力和范围的损害后果,校方依法不承担责任。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下)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至18周岁),学校所需承担的教育、管理责任内容存在不同。对低龄学生,学校应更关注人身安全问题,关注的程度更高、范围更广。对高龄学生,学校则应根据学生的身心成熟程度,进行预防、教育和安全保障。

法官提醒,不论是什么年龄的孩子,学校只是承担一定的教育、管理责任,而家庭教育才是决定孩子是否会伤害他人,是否实施更多危险行为,以及遇到挫折困难之后是否正确应对的关键。法官建议,家长要重视孩子的安全教育和预防警示教育,千万不要等到孩子闯出大祸或受到伤害之后,才意识到家庭教育的缺失。

【记者】尚黎阳

【通讯员】阚倩

【校对】吴荆子

编辑 许晓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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