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读】个人非住宅房产出租的税务知识,你清楚吗?

珠税新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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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接到很多纳税人询问

关于个人非住宅房产出租的纳税问题

非住宅房产出租要不要纳税?

要缴多少钱?

纳税对象是哪些?

要怎么办理?

小编这就带你来

全面梳理一下这些知识吧

一、纳税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

纳税义务

个人(包括国内居民、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同胞)出租非住宅房产取得应税收入,应履行纳税义务。

报送房产出租信息期限

出租人应自发生出租行为之日起30日内,到出租非住宅房产所在地的街道办综合服务中心(香洲主城区适用)或税务机关(其他区域适用)报送房产出租信息。

二、纳税对象

个人非住宅房产出租。

(个人:指自然人)

三、所需材料

1.出租人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

(注:委托他人代理的,需代理人身份证,委托书)

2.房产租赁合同或协议

3.房地产权证书或者购房合同、发票等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4.扣税银行账号

温馨提示:上述资料均需准备原件及复印件。

四、涉及税种及计税方法

个人非住宅房产出租相关税种及计算公式

(个人:指自然人)

(点击图片查看高清大图)

来,小编陪你一起算算账

个人非住宅房产出租怎么计算缴税金额?

举例

①张三当月出租面积为130平方米商铺取得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30000元,应交税费多少?

计算方法:

本例中,月租金收入为30000元,根据财税〔2017〕76号文规定,月收入不超3万(含本数且不含税)元的,免征增值税,综合税率为14.5%

所以,张三应缴税费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房产税

=0+0+30000×2.5%+30000×12%

=4350(元)

②李四当月出租面积为130平方米商铺取得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30100元,应交税费多少?

计算方法:

本例中,月租金收入为30100元,根据财税〔2017〕76号文规定,月收入超3万(不含增值税)元的,综合税率为19.85%

所以,李四应缴税费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房产税

=30100×5%+1505×7%+0+0+30100×2.5%+30100×12%

=5974.85(元)

温馨提示:

1.印花税在签订财产租赁合同的次月15日前按合同金额的1‰贴花。

2.土地使用税每年缴纳一次,年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单位税额。

相关税收政策

(一)征管法对纳税申报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和从租计征的房产税纳税时间为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注意:纳税申报期一般为次月1日起至15日止,遇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1日;在每月1日至15日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自2017年1月16日起,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申报缴纳期限统一调整为当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计税方法

根据财税﹝2017﹞76号文规定,明确月销售额不超3万(含本数)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期延长至2020年。其中:

1.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0000(不含增值税)元的,综合税率为14.5%(其中个人所得税2.5%,房产税12%)

2.月租金收入超过30000(不含增值税)元的,综合税率为19.85%(其中增值税5%,城建税为应缴增值税税额的7%,个人所得税2.5%,房产税12%)

根据财税﹝2016﹞12号文规定,月销售额低于10万元的免征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三)个人出租非住宅房产取得应税收入,不申报纳税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规定: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珠海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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