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类诈骗案激增!律师提醒投资人保持理性

南方+ 记者

近半年来,投资类诈骗投诉量激增。受骗的投资人为了挽回损失,纷纷向公安机关报案、到法院起诉,向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投诉,但大多数情况下,这些案件侦破耗时长,被骗财产难以追回。

一支付平台收到逾4000万元巨额罚单

投资人阿财(化名)告诉记者,开户后在骗子介绍的“操作平台”通过网银转账后就会有入金金额显示,后来他打银行对账单才发现,入金后他的钱首先进入了XX等四家支付机构,之后去了何处至今不知,但在银行查资金用途为消费。

阿财认为,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未严格审核商户资质、为非法设立的平台提供支付服务,属违规行为,因此也应该承担责任。随后,阿财等投资人向深圳人行投诉相关支付机构。

2017年9月开始,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接收的推荐投资类诈骗受害者投诉激增。从深圳人行公开的行政处罚公示信息来看,2017年,该行针对投诉中发现的辖内支付机构的违规问题,已对5家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2018年5月,因智付电子支付有限公司违反支付结算管理规定,深圳人行和深圳外管局已开出逾4000万元的巨额罚单,并对该公司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以罚款80万元。

但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人民银行作为监管者有职责对违规的支付机构进行行政处罚,但对于投诉人提出的赔偿请求,人行无权对民事纠纷进行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受害人想要得到赔付还需向法院提起起诉。

公安机关难侦破,法院诉讼难获支持

一些受骗的投资者会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是多数情况下案件侦破有难度,即使能侦破,由于诈骗分子转移或挥霍财产等原因,受害人的财产往往难以追回。

从民事合同的角度而言,法院通常认定,支付公司提供银行收单服务时仅需根据指令将款项付至消费者指定的收款人账户或银行账户即已视为完成支付义务,支付机构不构成违约。支付机构作为一个支付渠道,对消费者的支付服务已经完成,支付的资金均已依消费者的指令支付至这些平台,在支付环节消费者的资金并没有损失,故法院认定,支付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

记者了解到,在深圳法院审理的几件类似案件里,基本都以投资人败诉告终,如石改美与智付电子支付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粤03民终20522号、尹太康诉支付电子支付有限公式案(2016)粤03民终22504号,投资人最终无法获得赔偿。

律师建言

“支付机构应提高风控水平”

律师曹屹分析认为,受害人往往以支付机构未履行监管职责等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支付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实务中,法院往往不会认定支付机构负有赔偿责任,理由如下:一是受害人与支付机构之间一般未签订资金监管的书面合同,受害人要求支付机构承担资金监管责任缺乏合同依据;二是受害人通过支付机构付款,往往直接指示了明确的付款对象,支付机构虽然收取了一定的手续费,但并非实际收款人,受害人要求支付机构还款缺乏法律及事实依据

“如果要求支付机构审核款项支付的实质合法性,实际上已经超越了支付机构合理的监管责任范畴。”上述律师建议,“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机构应建立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交易监测系统,保护客户权益,但此种风险控制措施也应限于一定的范围和程度。”

曹屹认为,从具体案情看,受害人与诈骗分子之间的资金往来通常属于正常交易范畴,支付机构没有权利、能力或义务对具体每笔交易款的支付原因及款项性质逐一审查。“事实上,根据《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的要求,作为收单机构的支付机构根本就不允许保存持卡人即付款人的信息,逐笔交易审查更无从做起。”

“消费者要保持清醒头脑”

曹屹指出,此类案件本质上属于刑事案件范畴,受害的投资人应该先向公安机关报案,骗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受害人需要向诈骗分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诈骗分子赔偿。

“说到最后,骗子为什么能得逞?消费者自己也要有一个清醒的头脑。投资有风险,荐股有陷阱,这是常识。面对高收益高回报的金融广告一定要擦亮双眼,骗子往往就是举着高收益的诱饵,图的是你的本金。”这位律师总结说。

记者得到的最新信息是,如今重阳子骗子团伙又重现江湖,之前的重阳子、高飞、善诚、鬼谷、卓不凡、嘉欣等骗子已改头换面,玄阳、紫晴、步惊云、古思强、叶问、红星、张无极等“新马甲”又出现在“谈股论道”“华山论剑”等直播间中,被骗至这些直播间的人已达5000余人。

【记者】谭冰梅


编辑 吴治聪
加载全文
版权声明:未经许可禁止以任何形式转载
热门评论
快来抢沙发

    继续阅读
    还没看够?打开南方+看看吧
    立即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