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 · 每天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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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普法的粉丝朋友们大家好,今天给各位带来第十期 # 宪法 · 每天诵 #,我是媒体人公益普法工作室负责人孙愈,与您相约,一起诵读宪法,学习宪法。

宪法第3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律师解读

本期解读律师

朱自强

解读:该条表明宪法对我国公民人格尊严的保障。首先,享有人格尊严权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不享有人格尊严。其次,公民基于尊严在人格上不可冒犯、不可亵渎、不可侵越,任何主体不得以文字、言语、肢体动作等任何方式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最后,宪法对保障公民人格尊严作概括性最高规定,与民法、刑法及其它法律对人格尊严的保护相辅相成。

—— 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朱自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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