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官司赢了,却被罚承担大半诉讼费!原因竟是...

南方+ 记者

当事人到法院打官司,诉讼费的承担比例是根据其诉讼请求被法院支持的程度来计算的。即胜诉部分的比例大,负担的诉讼费就少。东莞一名男子起诉他人索要借款,可以说是基本赢了官司,但法院判决他比败诉被告承担还要高一倍的诉讼费,这是怎么回事呢?原来,该原告起诉时谎称被告已“逃匿”,故意向法院隐瞒被告的联系方式,拒绝进行诉前调解,造成了司法资源浪费,在诉讼费的承担上被法院进行了“惩戒”。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出台首次规定,对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调解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其多承担诉讼费。本案为上述意见实施后,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运用诉讼费杠杆对这类当事人实施“惩罚”的首宗案件。2018年5月15日,该院通报了这则当事人赢了官司却要多承担诉讼费的典型案例。  

原告称被告“逃匿”  

被告现身讨清白  

东莞男子于某和海南籍男子符某都在东莞市虎门镇某农产品批发市场各自开档经营生意。  

2017年6月,于某来到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虎门法庭,要求起诉符某,称符某此前因资金周转,向他借了款却不肯归还,要求对方偿还借款24万元及其利息。  

于某办理立案手续时,没有向法院提供符某的常用联系电话和常住地址,声称符某因欠债逃匿,已失去联系,并以此为由,拒绝参与法院组织的诉前调解。  

法院办案人员遂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材料邮寄到符某的海南老家。后材料辗转到了仍然在虎门开档做生意的符某手里。  

符某得知后赶紧跟法院办案人员联系。对于某声称自己欠债逃匿的说法,符某表示又惊讶又气愤。符某称,他确实是有向于某借过钱,并承诺支付高利息,但已偿还了部分借款,根本没有于某所说的还欠那么多。而且,他一直与于某在同一个批发市场经营生意,未曾离开,常用电话也未曾欠费停机。  

原告浪费司法资源  

被罚多承担诉讼费  

法院经开庭审理,审查双方的证据,查实符某确实已偿还部分借款,现尚欠于某的借款本金仅为15.9万元。符某依法应偿还于某上述借款本金及其利息。  

但是,于某故意隐瞒符某的联系方式,本可接受参加法院组织的诉前调解但拒绝参与,未能促成双方及时解决纷争,并导致法院送达应诉法律文书时未能直接有效地与符某取得联系,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于某对此应承担责任。法院酌定增加于某应负担法院诉讼费的比例,即于某应先行承担50%案件诉讼费,其余50%诉讼费再根据判决结果进行比例分配。  

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符某应偿还于某借款本金15.9万元及其利息。案件诉讼费2450元,由于某负担1638元、符某负担812元。  

一审判决下达后,双方均无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当事人恶意拒绝调解法院可用诉讼费杠杆惩罚  

承办本案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虎门法庭温建伟法官称,调解是快速处理纠纷的一种有效方式。为了节约司法资源,减少当事人讼累,法院依法可以运用诉讼费杠杆作用,倡导当事人选择诉前调解。对于恶意逃避和拒绝诉前调解的当事人,即使其诉讼主张被法院采纳,赢了官司,法院仍然可以在诉讼费承担上对其作出“惩罚”,酌定增加其负担诉讼费的比例。  

【链接:相关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当事人接受法院委托调解的,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减免诉讼费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调解或者不履行调解协议、故意拖延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增加其诉讼费用的负担部分。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调对接工作的规定》第7条:发挥诉讼费用的杠杆作用。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依法不收取诉讼费用。开庭审理前,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当事人接受调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调解阶段、调解结果等,适当减免诉讼费用。除案件性质不适宜调解或者经过依法成立的调解组织调解等情形外,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调解或者不履行调解协议、故意拖延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增加其负担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诉讼费用。

【记者】陈香国

【通讯员】黄彩华


编辑 冯文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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