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政策依据
(一)《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66号)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三)《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工作宣传方案>的通知》(交办公路〔2017〕198号)
2 通行费电子发票票样
▲征税发票票样:
▼不征税发票票样:
3 开具通行费电子发票流程图
4 通行费电子发票开票分类情况
项目 | 充值后索取发票 | 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 | |
开具时间 | 充值后开具 | 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的第10个自然日起开具 | |
通行道路 | 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 | 经营性收费公路 | |
开票方 | ETC客户服务机构 | ETC客户服务机构(暂时)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
发票类型 | 全额开具的不征税发票 | 不征税发票 | 征税发票 |
发票特点 | 税率栏显示“不征税” | 税率栏显示“不征税” | 税率栏显示税率或征收率,票面有税额,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 |
能否抵扣进项 | 不能 | 不能 | 可抵扣(选择确认) |
5 通行费电子发票查验
取得通行费电子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陆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取得的通行费电子发票进行查验,录入项目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相同。
查验结果:
征税发票(可用于抵扣)
不征税发票(不可用于抵扣)
6 通行费电子发票抵扣确认
第一步:登录选择确认平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登录本我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https://fpdk.gd-n-tax.gov.cn/)。
第二步:发票勾选
通过“发票勾选”模块的“抵扣勾选”功能勾选用于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
第三步:确认勾选
对于勾选为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还需要在“确认勾选”模块的“抵扣确认勾选”功能进行确认提交操作,完成通行费电子发票的勾选认证。
第四步:抵扣统计
在同一税款所属期内,一般纳税人可多次进行通行费电子发票的勾选认证,可在“抵扣统计”模块中查看累计勾选认证的发票信息。
7 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及注意事项
发票类型 | 可否抵扣 | 抵扣方式 | 政策实施日期 |
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 征税发票,可抵扣 | 360日内勾选确认 | 2018年1月1日起 |
不征税发票,不可抵扣 | |||
通行费发票 | 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可抵扣 | 计算抵扣: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 ×3% | 2016年8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
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可抵扣 | 计算抵扣: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 ×5% | 2016年8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 |
桥、闸通行费发票,可抵扣 | 计算抵扣: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 ×5% | 2016年8月1日起 | |
财政票据 | 不可抵扣 |
注意事项
1.通行费电子发票抵扣期限为360日。
2.所有一般纳税人均可以自行登录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对通行费电子发票进行选择确认。
3.按照有关规定不适用网络办税的特定纳税人,可以持税控设备到主管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人员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通行费电子发票的选择确认。
温馨提示:按照公告规定,通行费电子发票分为征税发票(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和不征税发票(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征税发票可用于增值税发票抵扣,不征税发票不可用于抵扣。
8 通行费电子发票申报处理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
9 业务咨询
纳税人可以拨打热线电话进行业务咨询与投诉。
(一)发票服务平台热线:95022。
(二)省ETC客户服务机构热线:020-96533。
(三)税收政策咨询及业务热线:12366。
来源:广东省国税局、江门市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