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下午,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上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禁止人力三轮车上道路行驶范围的通告》以及《关于广州火车南站禁止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范围的通告》。
本次两则通告的审议并原则通过,意味着广州市人民政府即将完成《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中第十四条规定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本市禁止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区域向社会公告的有关规定”工作,《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的配套文件措施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此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禁止人力三轮车上道路行驶范围的通告》以及关于广州火车南站禁止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范围的通告》主要依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六条、《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所拟定。
其中《关于禁止人力三轮车上道路行驶范围的通告》的主要内容为: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六条和《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现将广州市禁止人力三轮车(市政、环卫等单位作业需要和区人民政府划定的专业批发市场园区范围内运输、配送需要的除外)上道路行驶的范围为:广州市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行政区域内以及白云区、黄埔区行政街辖区内。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关于广州火车南站禁止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范围的通告》主要内容为: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六条和《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现将广州火车南站禁止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范围通告如下:北至石洲中路;南至石都北路和幸福涌交接处;西至广州南站幸福涌沿线;东至石洲中路和石都北路交界处,以上范围均含所指路段。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记者】黄舒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