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在海陵岛扛走一只“海豚”?朋友,你这样做可能违法了!

广东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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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普法君在网上看到说

有人在阳江海陵岛扛走一只海豚……

What?真的有海豚?

网帖里还配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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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引起了媒体关注

才知道那不是海豚,应该是伪虎鲸幼崽

而且可能还是一具伪虎鲸幼崽尸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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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年报5月8日消息, 5月1日,一名外地游客在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岛疑似捉到一只“海豚”后带走。8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广东省渔政总队闸坡大队获悉,目前渔政大队在公安机关配合下已找到当事人。经确认,其扛走的海洋动物为伪虎鲸幼崽尸体。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处理中。

伪虎鲸是怎么样的动物?

人家可是属国家二级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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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渔政总队闸坡大队官方公众号5月8日发布消息称,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南海水产研究所鉴定,确认该“海豚”为哺乳纲、鲸目、海豚科、伪虎鲸属的伪虎鲸(Pseudorca crassidens)幼崽,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查询资料得知,伪虎鲸体形比虎鲸小,体重665公斤左右。全身的体色均为黑色。头圆、口大,口裂朝着眼睛的方向切入,没有喙,上颌比下颌略微前突。

伪虎鲸分布于除北冰洋外的世界各大海洋,在我国见于渤海、黄海、东海、南海和台湾海域。伪虎鲸没有虎鲸凶猛、大胆和狡猾,喜欢聚集在一起,很少单独活动。

那么,受保护动物的尸体

可以随随便便带走吗?

当然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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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7日,闸坡渔政大队在公安机关配合下找到了扛走伪虎鲸幼崽事件当事人,当事人承认2018年5月1日下午在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岛恒大海滩带走伪虎鲸幼崽尸体的事实。接下来,大队将依法依规对当事人作进一步处理,并及时向公众通报最新情况。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在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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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德疆律师事务所 莫国栋律师: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三条规定,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使是野生动物的尸体,也是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占为己有。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游客在海陵岛带走伪虎鲸幼崽尸体这一事件,也折射出公众对野生动物保护法缺乏了解,以为野生动物的尸体就不受法律保护。为避免再发生此类事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保护野生动物的普法宣传工作。《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活动。

因此,各级政府作为保护野生动物的执法机构,应当落实《广东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规定的“国家机关谁主管谁负责、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责任制”,加强普法宣传工作,可借助新闻媒体等接地气的舆论传播渠道,有效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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