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
有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办理生育津贴报销时,
被告知生育津贴已经超过办理期限,
甚至还有部分用人单位及参保人不了解生育津贴,
到底是一项怎么样的待遇?
那么生育津贴到底是怎样一回事呢?
让小编给大家详解一下!
1、什么是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是生育保险待遇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与其他社会保险待遇不同,生育津贴是支付给用人单位的一项社会保险待遇。若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或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未垫付生育津贴的,生育津贴可发放给职工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2、如何申领生育津贴?
申请人需提供:
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参保凭证;
生育津贴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不需提供);
婴儿出生或者死亡证明(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不需提供);
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加具医疗机构疾病诊断专用章);
用人单位垫付生育津贴的凭证;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垫付生育津贴的需提供);
代办人身份证。
另外,如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或者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的,则还需提供职工就业期间所有的工资支付凭证和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机构代码证。
提供以上材料向参保属地社保经办机构(蓬江区参保人须前往邑门式服务中心)申领生育津贴。
3、生育津贴何时领?
第一种情形:对于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用人单位已垫付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可在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第二种情形:对于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垫付生育津贴,或者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未垫付生育津贴的,参保职工在产假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结束后1年内,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第三种情形:对于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用人单位可在为职工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并向职工垫付生育津贴后1年内,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职工生育津贴待遇申领限期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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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生育津贴能领多少?
根据省政府令第203号《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规定,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是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某单位女职工2017年顺产一女婴,产假天数为98日,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2016年全体职工月平均生育保险缴费工资为3000元。
因此,该女职工能领取的生育津贴金额为:3000÷30×98=9800元。
温馨提示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的规定,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是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规定,“职工依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奖励增加的产假或者看护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不含“奖励假”)计发。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附上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和报销生育津贴所需的资料清单供大家参考!
*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表计算
记得及时申领生育津贴待遇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