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33】这家企业半年内连续两次严重超标排放污染物,得严罚!

绿色肇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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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案例类型

违反污染物排放标准类

案例名称

肇庆市端州区大龙新型环保砖厂责令关闭案

主要违法行为

废气超标,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

污染类型

大气污染

违法企业所属行业

新型墙体材料行业

执法情况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

✖罚款:处以10万元行政处罚。

案件回顾

2017年4月24日

肇庆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会同肇庆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肇庆市端州区大龙新型环保砖厂(以下简称“大龙砖厂”)砖窑废气排放口进行监督性监测。根据《监测报告》〔(肇)环境监测(Q)字(2017)第04240127-JD号〕显示:大龙砖厂砖窑废气排放口颗粒物折算后排放浓度为40.7mg/m3,超标0.36倍;二氧化硫折算后排放浓度为321mg/m3,超标0.07倍,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

针对大龙砖厂废气超标的事实,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肇环罚字〔2017〕48号),决定对大龙砖厂处以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7年7月20日

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大龙砖厂砖窑废气排放口进行监督性监测。根据《监测报告》〔(肇)环境监测(Q)字(2017)第07200232-JD号〕显示:大龙砖厂砖窑废气排放口氟化物折算后排放浓度为159mg/m3,超标52倍;颗粒物折算后排放浓度为47mg/m3,超标0.57倍,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2017年7月27日

市环境保护局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肇环违改字〔2017〕104号),责令大龙砖厂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2017年8月11日

鉴于大龙砖厂半年内连续出现两次超标,且第二次超标严重,属于“情节严重”情形。市环境保护局召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议会,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报端州区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大龙砖厂关闭。

2017年8月21日

市环境保护局向端州区人民政府提交《关于提请关停肇庆市端州区大龙新型环保砖厂的函》。

2017年10月31日,端州区人民政府作出复函,同意市环境保护局依法依规依程序对大龙砖厂作出责令关停的行政处罚。

2017年11月6日

市环境保护局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肇环听告字〔2017〕72号)。因大龙砖厂当事人以各种理由拒绝领取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市环境保护局以公告送达方式,在《西江日报》刊登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

2018年3月29日

市环境保护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肇环罚字〔2018〕42号),对大龙砖厂作出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目前,大龙砖厂已停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端州分局也已注销其营业执照。

案例分析

违反的法律

本案中大龙砖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处罚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排放或者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因大龙砖厂半年内连续出现两次超标,且第二次超标严重,属于“情节严重”情形,市环境保护局在经端州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对大龙砖厂作出了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

本案的启示

本案中,大龙砖厂半年内连续出现两次超标,且第二次超标高达52倍,极大损害了生态环境和公众身体健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中“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在得到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后,依法依规作出责令关闭的决定,切实履行了环境保护的职责。

近年来社会公众环保意识增强,环保部门环境监管执法趋严,新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实施,无疑会对排污企业产生一定压力。从环保合规角度讲,排污企业应主动承担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努力提高环境治理能力,对污染治理设施进行提标改造,强化环保设施运行管理,严格按照污染物排放标准,做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只有这样才能使企业实现持续经营和发展。

绿色肇庆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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