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洲区南屏科技广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南屏科技广场大楼(以下简称“大楼”)实效,打造园区综合服务平台,提升服务企业质量,推进园区扩容提质增效,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南屏科技工业园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楼的服务对象为南屏科技工业园内企业、香洲区重点企业和总部企业。功能定位为:园区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园区对外展示窗口、总部企业培育基地、科技创新中心和重点项目筹建办公场所。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主要职责
第三条 大楼的管理机构为南屏科技工业园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第四条 管委会对大楼行使以下职能:
(一)负责大楼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大楼安全、有序、正常运行。
(二)负责引进和审核入驻南屏科技广场的各类服务机构、社会中介组织、企业等单位。
(三)负责协调科技和工业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投资促进等部门,为入驻单位提供各种服务,协调解决入驻单位经营过程中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四)负责审核入驻单位办公场地的内部装修方案。
(五)负责受理和审批在科技广场范围内举办各类活动的申请。
(六)负责入驻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引进对象和审核程序
第五条 根据功能定位,大楼引进对象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和纳税登记在香洲区,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执业行为合法合规、未受到行政处罚的以下四种类型单位:
(一)服务机构和社会中介组织。为园区企业提供服务的电信、金融、法律、税务、审计、会计等中介机构,以及与园区主导产业相关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
(二)香洲区重点企业和总部企业。主要由香洲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推荐认定,根据实际情况,为其提供注册地址或办公场地。
(三)科技创新项目和研发机构。主要由香洲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认定,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研发项目和研发机构。
(四)南屏科技工业园在建或筹建的重点项目。南屏科技工业园购地企业在施工建设的筹建期间,可提供两年的临时办公用房。
第六条 使用场地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含),且月租金(含免租额)在1万元以下(含)的,经管委会审核同意后提供;使用场地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或月租金(含免租额)在1万元以上的,由各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免租金提供场地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期满后重新审批。
第四章 管理和退出
第七条 本着“谁推荐、谁引进、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引进单位与入驻单位签订项目入驻协议书,负责对入驻单位履行协议情况进行跟进监督。入驻单位的产出及税收等情况由引进单位按约定对其进行考核。
第八条 经批准同意入驻的单位需与管委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须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科技广场的安全、卫生等物业管理制度,服从管委会的日常管理。科技广场地下停车位根据入驻单位的使用面积、办公室人数,由管委会统筹安排。
第九条 入驻单位未能达成引进条件或者协议期限届满,需要清理清退的,由引进单位终止协议,同时引进单位书面报管委会备案后,办理退出手续;入驻单位因特殊情况需提前终止协议的,须书面向引进单位提出申请,经引进单位书面同意后,可以终止协议,同时引进单位书面通知管委会办理退出手续。
第十条 入驻单位在入驻期间因严重违反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管委会可提前终止物业管理合同,并将情况向引进单位通报;入驻单位违反入驻协议条款的,由引进单位与该单位终止入驻协议,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期限为二年。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南屏科技工业园管委会负责解释。
来源:香洲科工信局,南屏科技工业园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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