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速递】还有这种操作?珠海一小区4年被物管多收近20万公摊电费!快看看你中招没?

香洲法院
+ 订阅

珠海业主们看过来~

虽然我们每个月都在缴纳物业费

但对于物业各项条目收费标准

大家都清楚吗?

如果答案是否定的

那就需要提高警惕了!

千万别被无良的物管公司“钻了空子”

珠海某小区就爆出

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竟在长达四年多的时间

多收取业主公摊电费近20万元!

多收取了这么多的电费

为何4年多以后才解决?

事情最终又是怎么解决的呢?

一切的缘起

还要从一份《物业服务合同》说起……

从2012年11月开始,珠海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其中约定:

物业收费采用包干制,不包含公用电费;

公用电费收取根据实际使用量,按各户的建筑面积另行分摊;

路灯电费、公共用水加压水泵费按实际发生额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

进驻小区之后,该物业公司一直按照楼梯户每户6元、电梯户每户28.5元的标准,向涉案小区业主收取公摊电费,并未依照合同约定收费。

业委会曾多次与物业公司协商,要求返还超额收取的电费,但物业公司均不予配合。无奈之下,业委会就把该物业公司告上了法院,请求物业公司返还2012年11月至2017年2月期间多收取的电费共计206643.82元。

业委会

2012年11月至2017年2月期间,小区业主实际发生的公用电费数额为85609.79元(总电表计量的电费减车库照明、排水电费和二次加压水泵电费),可物业公司实际收取了小区业主公用电费多达288492.45元,这就意味着物业公司超额收取电费202882.66元。

物业公司

实际收取涉案小区公用电费279897.95元。监控、路灯、道闸、电梯、广告牌、快递柜、水泵二次加压、门铃对讲系统产生的电费应计入公摊。

监控、路灯、道闸、电梯...

这些费用也该算在业主头上吗?

到底谁的计算方式才是对的呢?

↓↓↓香洲法院这样判↓↓↓

法院认定,物业公司实际向电力部门缴纳电费281488.69元(含地下车库、二次加压、污水泵、部分路灯、电梯等费用,其中地下车库照明、排水的用电费用为55494.4元,二次加压电费为140384.5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列入公摊的项目和金额是该案争议的焦点。

物业公司主张二次加压电费已经在应付电费中扣减,但并未举证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公用电费包含路灯电费以及公共用水加压水泵费。地下车库照明费不属于合同里约定物业公司的收取项目,不应列入公摊。物业公司主张的监控、路灯、道闸、电梯、广告牌、快递柜、水泵二次加压、门铃对讲系统产生的费用,也不应列入公摊。

关于物业公司应返还的电费金额计算方式,应为其实际收取的电费(279897.95元)与供水公司返还的二次加压电费140384.5元、地下车库照明电费55494.4元的总和,减去物业公司实际向电力部门缴纳的公共电费281488.69元,即194288.16元。因此,法院判令物业公司向业委会返还电费194288.16元。

一审宣判后,该物业公司向珠海市中院提起了上诉,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编要为这个业委会的成员鼓个掌

正是由于他们较真

才发现了物管的漏洞

接下来看看法官释法吧

法官释法

物业服务收费是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物业服务和管理的重要支撑点,直接关系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益。根据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承办法官强调,本案中被告物业公司收取物业管理费应当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进行,如果认为有不属于包干费用之中的项目,物业公司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在服务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否则,依据合同文义,合同中未作特别约定的,都包含在“包干制物业服务费”之中,不应再作为公摊电费向业主收取。因此,被告物业公司应当返还多收取的电费。

(网络图片)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这个案例提醒各位珠海业主

一定要弄清楚自家小区的物业费用明细

千万别被多收费了

声明:本文文字为原创,图片来源于网络。如需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

加载全文
免责声明:本文由南方+客户端“南方号”入驻单位发布,不代表“南方+”的观点和立场。
热门评论
快来抢沙发

    继续阅读
    还没看够?打开南方+看看吧
    立即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