涨姿势!一组漫画,带你走进国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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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丁播报

“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是改革发展的前提。只有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改革发展才能不断推进。”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国家安全委员会设立时表示,要将国家安全明确列为头等大事。根据2015年出台的《中国国家安全法》,4月15日是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你知道什么是国家安全吗?当前,我国面临哪些安全威胁?下面布丁君带你先来看一组漫画!

①你要配合,注意保密。我绝不对别人讲。

②这件事,千万别对别人讲。

③咱单位的…喂!老k!你要当心,有风声了!

④你的泄密行为已触犯了国家法律!

①请你协助了解一下403房客的情况,一定要保密!

②谢谢。这点钱小意思!

③你故意泄露国家安全工作秘密,现依法对你拘留!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级,国家秘密一旦泄露给不应知悉的人,将会对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造成损害,甚至严重威胁到国家的安全。

我是一名军事爱好者,这是我几年来收集的内部资料,现依法上交。即使军事爱好者也应守法。

保守国家秘密,人人有责。我们都应有这样的觉悟。

必须按照规定办理手续,方可借阅。

这些内部材料要提供给外资企业准赚大钱……不!这是国家秘密!不能这样做。

《国家安全法》第19条规定:

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故意或者过失泄露有关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安全法》第20条规定: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他物品。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是指:1.不应知悉某项国家秘密的人员携带、存放属于该项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2.可以知悉某项国家秘密的人员,未经办理手续,私自携带、留存属于该项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

国家安全法是如何规定

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

的权利和义务?

让布丁君继续带你往下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关于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及各企业事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第十五条规定:“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其他协助。”

第十七条规定:“公民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应当直接或者通过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八条规定:“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公民和有关组织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第十九条规定:“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

第二十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专用间谍器材。”

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都有权向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清事实,负责处理。对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或者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和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规定:“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工作,应当接受国家安全机关的协调和指导。”

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向所在组织报告的,所在组织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不得延误。”

第十七条规定:“公民和组织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有权要求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制止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五大亮点

亮点一: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国家安全法

集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等于一体。

亮点二: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国家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特定物项和关键技术等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亮点三: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

加强网络管理,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窃密、散布违法有害信息等网络违法犯罪行为。

亮点四:确保文化安全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防范和抵制不良文化的影响。

亮点五:为太空、深海和极地等新型领域国家安全提供法律支撑

坚持和平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国际海底区域和极地。

国家安全,你我都是受益者,

但我们也需认识到,

仍有境外间谍情报机关

运用人力和技术的各种方法手段,

对我国家安全利益造成严重威胁,

因此,每一个公民

都有义务维护国家安全。

虽然,“国家安全教育日”每年只有一天,但安全问题却每时每刻都值得高度重视。国家安全是国家生存和发展最基本、最重要的前提。它关系民生,关系国家稳定,关系社会长远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维护国家安全既是国家责任也是公民责任。让国家安全意识深入人心,并成为公众习惯,应是全社会的期待。

维护国家安全需要加强人民防线建设。国家安全的根基在人民、力量在人民、血脉在人民,人民对国家的认同和支持是维护国家安全的不竭力量。只要人人为维护国家安全积极作出贡献,全社会动员起来、行动起来,就能铸成坚强有力的人民防线,筑牢坚如磐石的钢铁长城,使危害国家安全者无处藏身,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无法得逞。

教你如何反间谍、反策反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已于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间谍与反间谍斗争,不论是战争年代还是和平时期从未停止。

这是《反间谍法》明确的间谍行为

(一)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三)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

(四)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

(五)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事实已经证明,间谍离我们并不遥远。在网络世界里,间谍就在我们眼前。他们翻新手法,高科技手段频频使用,惯用伎俩一如既往。反间谍工作一直是各国高度重视在重要工作。间谍与反间谍在斗争将长期存在。

案 例

间谍在身边,全民参与维护国家安全

在许多市民看来,国家安全是非常遥远的事,不可能发生在自己身上。但事实已经证明,间谍离我们并不遥远。在网络世界里,间谍就在我们眼前。以下是典型案例:

1. 蒋某某,男,汉族,1954年生,原中国某进出口总公司总经理、国家核电技术公司筹备组副组长。2004年底至2007年6月,蒋某某因受金钱诱惑,多次向某境外人员提供我国第三代核电招标项目方面的有关材料及内部消息。2010年7月,蒋某某因向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泄露情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2. 沈某某,曾是一名军人,转业到家乡政府部门工作后,不满足平淡的生活,强烈的金钱欲望,使其于2007年的一个深夜,在网上看到某国间谍情报机关的招聘广告后,便给某国间谍情报机关留下了自己的联系方式,并写下这样一段话:“我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人员,我知晓中国军队的重要情况”。 沈某某为了金钱出卖了我大量国家军事秘密,成为了叛国者。沈某某最终因没有利用价值被某国间谍情报机关所抛弃,2012年沈某某因间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3. 徐某某,2012年4月,广东省某海事学校专科生考入本省某重点大学后,因生活困难,他便在网上发布了一条“寻求学费资助2000元”的信息。不久,一网名为“Miss  Q”的人回帖,询问了徐某某的全名、手机号、就读院校和专业,并表示愿意提供帮助。第二天就收到2000元人民币汇款。徐某某当时只知道“Miss  Q”是“一家境外投资咨询公司的研究员”,需要为客户“搜集解放军部队装备采购方面的期刊资料”,希望徐某某协助搜集,作为资助学费的回报。徐某某因为金钱,痛快地答应了。2013年5月,徐某某被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审查。

4. 刘某某,原我国家重点科研院派出所民警。2002年春节刚过,刘某某奉命押送该所最新研制的某型号军用通信装备赴K省参加实战演练,被间谍郭某盯上,郭先以物质利诱,取得刘某某的信任,刘即将所携带的通信装备教程等60余页3万余字的绝密材料交给郭复制。2003年11月,国家安全机关将二人逮捕。当场查获尚未送出的文件资料86份3288页,及大量的活动器材和经费。2004年,二犯被依法判处死刑。

5. 梁某某,1971年7月生,原系某市海关工作人员。2011年,梁某某在家上网浏览天涯论坛时,看到一位自称张姓研究员的站内留言,称只要提供有关经济研究方面的资料即可获取报酬。张姓研究员原为某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工作人员。在有大量新闻报道披露类似案例的情形下,面对如此低劣的欺骗手段,作为公务员的梁某某却缺乏基本的国家安全意识,为获取蝇头小利,开始尝试与张姓研究员“合作”,向其出卖了2份单位内部文件资料,获取报酬100美金。2013年9月,我省国家安全机关对梁某某实施审查。

6. 2012年8月的一天,在我国海南省三亚市以南40海里的海域上,一艘正在进行捕捞作业的渔船意外从海底打捞上一个形似“鱼雷”的金属物体。这个物体呈银白色,外部没有任何标识和文字,尾部有螺旋桨和方向舵,整体封闭。警觉的船长感到十分可疑,渔船返航后,船长第一时间将该装置交给国家安全机关。经鉴定,该无人潜航器是专门针对海洋军事领域研制的一种新型技术窃密装置,具有海洋数据搜集、水下摄像、海底探测等功能,可以用来执行海下侦察、搜索、测量、通讯、跟踪、导航等多种类型的任务。

以上案件告诉大家,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就可能发生在我们的身上或身边。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许多人由于疏漏或缺乏常识,导致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发生。遇到有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国家安全秘密事项时,可以拨打12339。

来源:鹤山市国家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鹤山政法

编辑:刘映晖

监制:吕悦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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