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建将有可能被限制办理不动产登记!4月1日起,《佛山市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
按照4号令,国土部门对没有或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以及当事人未处理完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不予办理或者暂缓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
违建房屋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
村居委需要遏制违建
《办法》明确了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违法建设工作中的权责,各部门通过现场检查、竣工验收、核发权证、许可证等手段监管防治违法建设。例如:
建设部门对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除特别规定情形外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对当事人未处理完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国土部门对没有或者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以及当事人未处理完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不予办理或者暂缓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转移登记(继承登记和生效法律文书转移登记除外)和抵押登记。
此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在其管理范围内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做好书面记录。
处理:“抢建”违建等行为将被制止
以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一些在建的违建已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但还有一些当事人继续“抢建”,想要“生米煮成熟饭”。
为了破解执行难题,《办法》规定了强制拆除程序,城管、镇政府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在依法履行公告、催告等程序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责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依法强制拆除;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并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处罚:开发商诱导违建将被罚款
《办法》还规定了对违建当事人的处罚:
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设,相关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对按期改正违法建设部分的,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
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建设工程未经验线或者经验线不合格擅自开工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建设单位处1万元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
违法建设行为轻微并及时自行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另外,对不能拆除的违法建设,相关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办法》还规定,商品房开发企业在预售、销售商品房时不得诱导他人进行违法建设,商品房开发企业诱导业主违法建设的,由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对商品房开发企业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将违法信息录入房地产行业诚信档案管理系统,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披露,并对其诚信记录进行扣分。
动态:没有这些证件不能报装用电
《办法》规定,全市供水、供电、燃气等公共服务单位,不得为违法建设提供服务。
日前,南海供电所发布公告称,自2018年4月1日起,对于区内建设项目、工地或工程设施(涉及建筑物新增、扩建、改建的)、农村宅基地,客户在办理用电报装时,需提供用电地址的规划开发(建设)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