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熟吗?喝过吗?
天地壹号苹果醋家喻户晓
可你仔细看看上图
这是“天地壹号”?
这是“大地壶号”!
近日,天地壹号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将生产、销售“大地壶号”牌苹果醋饮料的两被告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害行为并赔偿人民币50万元。
该案一审在惠城区法院开庭,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月,佛山市某饮料有限公司开始生产“大地壶号”牌苹果醋饮料,同月,其与惠东县某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经销协议》,约定惠东县某贸易有限公司为“大地壶号”的惠州市经销商。
“大地壶号”并未取得商标的注册证,其商标标识和“天地壹号”使用的标识无论在文字还是在图形组合上的差异非常小,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下难以区分二者,容易导致混淆。“天地壹号”商标正处于有效保护期范围内,原告对商标享有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另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规定,佛山市某饮料有限公司的行为亦构成不正当竞争。
而作为该款饮料在惠东的总代理商惠东县某贸易有限公司将侵权产品销售到终端店然后再到消费者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规定,惠东县某贸易有限公司的行为也构成侵权。
法院判决
惠城区法院判决两被告在判决生效时停止侵害天地壹号饮料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佛山市某饮料有限公司一次性向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费用共15万元,其中上述赔偿责任在8万元限额内由惠东县某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两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中,惠州中院考虑到上诉人惠东县某贸易有限公司是经销商,并不是生产者,其主观恶性小之事实的情况下,改判其就佛山市某饮料有限公司的150000元赔偿责任在50000元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其他判项不变。
天地壹号变大地壶号
王老吉变王老古
康师傅变康帅博
无良商家的脑洞这么大
购物的时候可擦亮眼睛长点心吧!
来源/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ms.卢
编辑/ 月半
校对/ 周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