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批复涉枪案:改变刑事打击范围过大、量刑畸重情况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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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两高”)联合发布了《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对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作出规定。明确在决定对上述案件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还应考虑涉案人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涉枪案”应综合评估社会危害

《批复》称,近年来,部分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就如何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行为定罪量刑的问题提出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经过研究,作出批复。

南都记者注意到,《批复》共两条,明确规定,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同时明确,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气枪铅弹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应当综合考虑气枪铅弹的数量、用途以及行为人的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这也就意味着,对于上述“涉枪”案件,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应当“唯枪支数量论”,而应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

《批复》将自2018年3月30日起施行。

涉气枪铅弹案量刑畸重

我国刑法对涉枪涉爆犯罪予以明确规制,为依法严惩涉枪涉爆犯罪,最高法院于2001年制定了《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两高”共同制定了《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值得关注的是,由于涉枪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社会危害性大,相关司法解释设置了较低的入罪门槛和升档量刑标准。

例如,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或者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两支以上的,即构成犯罪;枪支数量达到上述标准五倍或者三倍以上的,要升档量刑,其中如认定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罪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

实践中,认定是否属于枪支则是依据2010年《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0〕67号),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负责人表示,近年来,涉枪案件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的特点。特别是,一些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案件,涉案枪支的致伤力较低,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裁量刑罚时唯枪支数量论,恐会悖离一般公众的认知,也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司法实践中,个别案件的处理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不佳。

此外,上述负责人还表示,司法实践中,涉气枪铅弹案件同样存在类似问题,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裁量刑罚时唯铅弹数量论,也会出现刑事打击范围过大和量刑畸重的不合理现象。

以收藏、娱乐为目的偶犯初犯应从宽

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上述负责人称,就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气枪铅弹案件而言,应当重点打击以牟利、实施其他犯罪为目的,或者涉案枪支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具有前科情节等情形。对于以收藏、娱乐为目的,涉案枪支致伤力极低,主观上难以认识到系枪支,行为人系初犯、偶犯等情形的,应当体现从宽的精神。

鉴于此,《批复》要求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从枪支数量、致伤力大小、行为人认知等主客观方面综合考量,避免唯枪支数量论。

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案件,除涉案枪支的数量外,还应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

“这主要是考虑到实践中一些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虽然经鉴定枪口比动能达到了枪支认定标准,但是从其外观看一般人明显不会认识到系枪支(如玩具枪),材质通常不同于一般枪支(如使用材质较差的塑料),发射物明显致伤力较小(如发射B B弹),就购买场所和渠道而言一般人认为购买不到枪支的地方(如玩具市场),就价格而言一般人认为不可能是枪支的对价,如仅花费了几十元钱。”上述负责人称,针对上述情形,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应当根据相应情节作出特别考虑。

同时,要考虑涉案枪支的用途和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

上述负责人解释,这主要侧重从行为人角度对社会危害性进行考量。特别是,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防止“客观归罪”,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要根据在案证据对行为人主观明知作出准确认定,对于不能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涉案物品系枪支的,不认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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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董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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