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期间,竟多收取业主公摊电费近20万元?近日,香洲法院对一起物业服务合同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物业公司向业主委员会返还电费194288.16元。
从2012年11月开始,珠海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其中约定:“物业收费采用包干制,不包含公用电费。公用电费收取根据实际使用量按各户的建筑面积另行分摊。路灯电费、公共用水加压水泵费按实际发生额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
该业委会提出,2012年11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期间,小区公用电费总电表计量电费为281488.69元(含地下车库照明、排水及水泵房)。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地下车库照明、排水不属于公用电费,且二次加压水泵电费已经由市税务集团返还物业公司,应当将上述费用予以扣除。由此可以计算出2012年11月至2017年2月期间,小区业主实际发生的公用电费数额为85609.79元(总电表计量的电费减车库照明、排水电费和二次加压水泵电费即281488.69-140384.5-55494.4=85609.79元),可物业公司实际收取了小区业主公用电费多达288492.45元,这就意味着物业公司超额收取电费202882.66元。
物业公司则主张,自己实际收取涉案小区公用电费279897.95元。监控、路灯、道闸、电梯、广告牌、快递柜、水泵二次加压、门铃对讲系统产生的电费应计入公摊。
庭审中,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列入公摊的项目和金额是该案争议的焦点。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公用电费包含路灯电费以及公共用水加压水泵费。地下车库照明费不属于合同约定物业公司的收取项目,不应列入公摊。物业公司主张的监控、路灯、道闸、电梯、广告牌、快递柜、水泵二次加压、门铃对讲系统产生的费用,也不应列入公摊。关于物业公司应返还的电费金额计算方式,应为其实际收取的电费(279897.95元)与供水公司返还的二次加压电费140384.5元、地下车库照明电费55494.4元的总和,减去物业公司实际向电力部门缴纳的公共电费281488.69元,即194288.16元。故最终判令物业公司向业委会返还电费194288.16元。
据悉,一审宣判后,该物业公司向珠海市中院提起了上诉,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物业服务收费是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物业服务和管理的重要支撑点,直接关系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益。根据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通讯员 郭莎 张梦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