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人,你或将有机会读公费师范生,每年还补助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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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给粤东西北培养一批

“教得好、留得住”的乡村教师

广东推出给力举措!

今年起,广东将面向粤东西北地区

定向培养公费师范生

学习期间,每年可领8000元生活补助!

3月26日,广东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发布《关于公费定向培养粤东西北中小学教师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提出从2018年开始,面向粤东西北地区71个县(市、区)定向培养本专科、硕士研究生学历层次教师,毕业后到定向范围学校(含村小、教学点)任教不少于6年,以加快全省教师队伍建设。目前《意见》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4月8日。

《意见》是怎么说的?

小编小天使来给你划重点

↓↓↓

培养范围:

培养范围包括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小学教育(全科)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音乐、体育、美术等紧缺学科教师,以及高中的研究生学历层次教师,涵盖了从专科、本科到硕士研究生3个学历层次。

培养经费:

按照本专科学历层次每生每年2万元标准,硕士研究生学历层次每生每年3万元标准安排给各培养高校,专项用于公费定向培养师范生在培养院校学习期间免缴学费、住宿费、军训服装费、教材资料费和实习实践费和发放生活补助费等,其中生活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服务要求:

在校学习不转学、不转专业,且保证毕业后服从计划来源地安排,到定向范围学校(含村小、教学点)任教不少于6年。

培养院校:

此次公布的培养院校包括华南师范大学、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岭南师范学院、韩山师范学院、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广州大学、韶关学院、嘉应学院、惠州学院、肇庆学院和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广东茂名幼儿师范专科学校、湛江幼儿师范专科学校等。未来每年还将根据实际情况对院校进行适当调整。

录取有什么条件?

《意见》明确,招收高中起点各类专业本科师范生,由省招生办公室在普通高考的本科提前录取批次中单设志愿,单独划线,单独投档录取。

报考音乐、美术、体育类高中起点本科专业的考生,需参加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的术科统考。考生高考成绩应达到当年省招生委员会公布的公费定向培养教师专项计划录取文化科和术科最低分数线。

此外,报考初中起点本专科层次考生,成绩应达到当年生源地示范性普通高中录取最低分数线;报考教育硕士全日制研究生层次考生,应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或同等学力及符合相关高校录取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考生被录取后不能退档,不能转学,不能转专业,否则取消当年录取资格。

《意见》指出,还将加强培养质量管控,公费定向培养师范生在校期间若出现违反纪律、为取得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等情形,可能面临取消培养资格,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教育培养经费等。毕业后未能履行协议规定的,按规定追缴退还所享受的教育培养经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其违约行为记入个人诚信档案,予以公布。

具体有这些地方

将开展这一定向培养计划

附件1

粤东西北有关县市区名单

汕头市: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南澳县;

韶关市:曲江区、乐昌市、南雄市、仁化县、始兴县、翁源县、新丰县、乳源县;

河源市:东源县、和平县、龙川县、紫金县(含江东新区)、连平县;

梅州市:梅县区、兴宁市、平远县、蕉岭县、大埔县、丰顺县、五华县;

惠州市: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

汕尾市:海丰县(含红海湾区)、陆丰市(含华侨区)、陆河县;

江门市:台山市、开平市、恩平市;

阳江市:阳东区、阳春市、阳西县;

湛江市:麻章区、坡头区(含南三区)、雷州市、廉江市、吴川市、遂溪县、徐闻县;

茂名市:茂南区(含高新区)、电白区(含滨海新区)、信宜市、高州市、化州市;

肇庆市:高要区、四会市、广宁县、德庆县、封开县、怀集县;

清远市:清新区、英德市、连州市、佛冈县、连山县、连南县、阳山县;

潮州市:潮安区、饶平县;

揭阳市:揭东区(含空港区、产业园区)、普宁市(含普侨区)、揭西县、惠来县(含大南山侨区、大南海石化区);

云浮市:云安区、罗定市、新兴县、郁南县。

附件2

广东省公费定向培养粤东西北

中小学教师协议书(样本)

甲方:                 (培养院校)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学生)

身份证号:

乙方监护人:

身份证号:

家庭地址:

丙方:               (县、区政府)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为做好我省公费定向培养粤东西北中小学教师工作,根据广东省教育厅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公费定向培养粤东西北中小学教师的实施意见》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丙三方签订以下协议。

一、协议签订的前提

第一条 乙方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自愿报考甲方公费定向培养教师专业。甲方和丙方按照有关规定经审核,认为乙方符合录取条件,同意录取乙方为公费定向培养师范生。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与丙方共同制订公费定向培养师范生的测试及录取办法,对报考甲方公费定向培养专业的考生进行审核,择优录取。

将录取通知书及经甲方、丙方签字盖章的本协议书一式六份一并寄送乙方。由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在本协议书签字,交至甲方审核确认后,录取通知书正式生效。

第三条  按照培养造就优秀教师的目标,制订公费定向培养师范生的培养方案,提供优良的教育教学条件,对乙方实施教育培养,进行管理和综合评价。

第四条  按照省财政厅核定的标准,在乙方基本修业年限内,免除学费,免收住宿费、军训服装费、教材资料费和实习实践费,并给予其生活补助费每月80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

第五条  关心公费定向培养师范生的成长,并为他们继续深造、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创造条件。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持本人或本人及其监护人签字的本协议书一式六份及录取通知书按期到甲方报到,经甲方复查合格后,正式注册成为公费定向培养师范生。

第七条  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及甲方的教育培养方案,接受甲方的教育培养,修读年限按照    类(1.初中起点五年制专科;2.初中起点六年制本科;3.高中起点四年制本科;4.本科起点教育硕士全日制研究生)。

第八条  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免缴甲方学费、住宿费、军训服装费、教材资料费和实习实践费,并领取生活费补助,同时在国家和省有关奖助学金政策规定范围内,除不重复享受减免学费和生活补助外,享受与其他在校生同等待遇。

第九条  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条  根据培养目标,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申请转学或调整专业。

第十一条  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达到教育培养方案的要求,并取得相应学历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按照省相关政策要求,毕业前通过相应学段(或学科)教师资格证所有考试科目。

第十三条  完成学业并顺利毕业后,按照规定通过丙方面试或考察安排到定向学校(含村小、教学点)任教不少于6年。

第十四条  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丙方同意,可在定向范围内学校间从事教育管理工作或进行交流。

第十五条  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不得以升学、调动为由不履行限期服务约定,可通过自学考试或函授、在职攻读研究生等形式提升学历。

四、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提出辖区内公费定向培养师范生年度需求计划,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配合甲方做好招生录取工作。在录取之前向甲方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本协议书。

第十七条  在乙方毕业离校时,负责对其进行面试或组织考察,按照“适合、急需”的原则,落实乙方任教学校和岗位。做好接收和安排公费定向培养师范生到定向学校任教的各项工作,确保其有编有岗。

第十八条  制定乙方就业和安心从教的政策措施,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乙方在服务期内参加专业技能提升培训,促进其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

第二十条  负责公费定向培养师范生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公布违约记录,并记入人事档案,负责追缴和管理违约退还的费用。

五、终止协议

第二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规定审批程序,终止本协议:

(一)在校学习期间,经甲方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认定,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

(二)在校学习期间或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甲方或丙方认可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指定医院确认,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教师职业。

六、解除协议及处理

第二十二条  乙方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不再继续享受公费定向培养师范生教育,且须在公费定向培养资格取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甲方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教育培养经费,由甲方负责据实核算。

(一)违反培养院校纪律,受到学校记过以上处分的;

(二)未能在基本修业期内获取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

(三)毕业前未通过相应学段(或学科)教师资格证所有科目的考试;

(四)因个人原因(因病休学除外)中断学业的。

七、违约情形及处理

第二十三条  乙方因身体原因除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丙方负责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公布其违约记录。

(一)毕业后未按本协议到定向范围学校从事教育工作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教育培养经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二)毕业后到定向范围学校从事教育工作未满六年的,自离开定向范围的教育岗位之日起,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每年25%的比例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教育培养经费。

八、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凡属国家、省及相关部门有规定的, 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事宜三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经甲、丙方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以及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签字后生效,有效期从签约当日至本协议约定完成期满时终止。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如未满18周岁,须由乙方及其监护人共同签订本协议。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书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一份由县教育局备存,一份由地市教育局备存。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按指印):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监护人(签字、按指印):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如果你有意见和建议

别忘了在4月8日前反馈噢!

反馈方式:

1.电子邮件:gdsjytszglc@126.com

2.来函请寄:广州市东风东路723号广东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邮编:510080)

来源:广东省教育厅、广东发布

编辑:文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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