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超,男,1964年2月生,吉林德惠人。大学学历。曾任外交部新闻司随员、三等秘书、副处长,外交部团委书记,驻英国使馆一等秘书,外交部新闻司政工参赞、辽宁省兴城市委副书记(挂职),外交部新闻司副司长、司长,驻菲律宾大使,驻印度尼西亚大使,外交部部长助理、党委委员,国家预防腐败局副局长、中央纪委国际合作局局长。现任浙江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等职。十九届中央纪委委员。
浙江省纪委书记、省监察委员会主任刘建超接受媒体采访。
留置,被视为监察委最“厉害”的调查措施。
监察委调查涉嫌贪腐人员,如何进行“留置”?
为什么在“留置”阶段,律师不能够介入?
“留置”期间,怎样保障被调查人员的合法权利?会不会进行疲劳审讯?如何避免刑讯逼供?
3月13日,监察法草案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这部法律将重构中国政治权力运行框架、确立监察委作为国家反腐败机构的法定地位和职权,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浙江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最早启动的试点省份之一。3月14日,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察委主任刘建超结合试点情况,对监察法草案中的热点问题逐一作出回应。
“慎重”采取留置
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才能执行
用留置取代“两规”,是此次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监察法立法的一个关键点。
与此前纪检监察机关“两规”(在规定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不同的是,监察法草案中,对留置的标准、留置的时长、留置过程中对被调查对象相关合法权利的保护等,做出了细化和明确。
监察委怎样进行留置?
刘建超介绍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试点决定以及监察法草案中,规定监察委有12项调查措施,留置是最“厉害”的一项,在实践中,也并非所有的案件查办都要采用留置。
据介绍,浙江试点中对采取留置也秉持着“慎重”的态度。留置的使用主要有四种情形: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可能逃跑、自杀的;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而留置的启用,首先需要专案组掌握充分证据,根据上述标准判定后提出申请,经过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才能执行。
浙江从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启动以来,全省各级监察委员会共对292名被调查人采取了留置措施;还有172人则是未经留置,直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揭秘留置地点
留置区域相对舒适,非常强调“安全”
对于留置地点,刘建超作出详细介绍:试点中,浙江纪检系统的“两规”场所被延用作为留置场所;考虑到此前县级以下没有设置“两规”场所,县监察委需要采取留置措施的人员,可以放到市级地区留置场所。
此外,浙江还对公安机关管理的看守所,进行了一部分设施改造,成为“留置专区”。
刘建超说,实践中,并非所有案件查办都要采用留置。
“留置并非司法强制措施,被留置对象是配合调查、还没有结论,他们的生活起居、饮食、身体健康等合法权利理应得到保障,他们的家属、家庭存在困难的,我们也尽可能提供帮助。”刘建超说。
与看守所不同的是,留置区域生活设施、饮食标准等方面都相对舒适,非常强调“安全”。“留置过程中,他们的日常生活需要都可以满足,比如每天提供必要的医疗检查,如果身体不适,可以在留置场所的医疗点或者医院就医。”
刘建超以实际情况举例:办案中,对于原来有一定职级的领导干部采取留置措施时,监察机关格外小心,一定要确保安全,“因为可能造成非常大的心理落差,对家庭影响也很大,我们要确保一切安全,比如被调查人家住高楼,就要考虑采取一定措施,避免出现极端行为。”
据介绍,在一个案件办理中,被调查对象的夫人因精神压力表现失常,为此监察委专门请心理医生跟她谈话,陪她看电视、聊天,逐渐调整心态。“今年春节,我们工作人员和被留置人员一起包饺子、一起看春晚,所以并不是大家想象中那样,实际上还是很人性化的。”
合法权利保护
晚上11点前结束谈话,保证休息时间
在留置期间,被调查对象的人身安全能否得到保障,会不会出现疲劳审讯、刑讯逼供等违规违法操作,也是各界关注的热点。
南都记者关注到,监察法草案从一审到二审,就留置对象合法权利的保护增加了多项细节性规定。
就此,刘建超介绍,试点实践中,留置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要求和纪律要求。
“从留置的第一分钟开始,到解除留置的最后一分钟,留置对象24小时处于监控之下,所有发生的事情都会留痕,包括对他的谈话,都要留下录音和录像。”刘建超说,“全程留痕”的要求,比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要求更高。
留置期间,与被留置对象的谈话、讯问,也有严格的时间限制,一般而言,要求晚上11点之前必须结束谈话,保证其休息时间。
对于留置行使是否规范,有多双“眼睛”在盯着。
据介绍,浙江在试点中,监察委的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对留置期间的措施规范性进行监督和管理。此外,留置场所除了有监察委工作人员,还有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两支力量都在看着监控大屏幕,一旦发现问题,都有制止和报告的权力,这也形成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
未让律师介入
监察委非司法机关,职务犯罪调查具特殊性
监察法草案中,并未提及留置期间律师是否能够介入。
这一问题,在监察法草案一审、二审环节曾引发争议。有观点认为,试点实践中,律师不能介入,留置对象的合法权利恐难保障。
刘建超就此做出正面回应:“监察委员会不是司法机关,行使职责的法律依据现在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试点决定,今后是监察法,而不是刑事诉讼法。”他用加重的语调,强调了“不是司法机关”。
他还谈到,留置期未让律师介入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职务犯罪调查本身的特殊性。跟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中的调查取证不同的是,职务犯罪中最多的表现是行贿受贿,“很难拿到物证,多数靠行贿人和受贿人的言辞证据,调查过程中想要突破案件,串供、隐藏证据、销毁证据成为最大挑战,需要排除外界干扰。”
此外,监察委调查的案件中,有不少也涉及重要的机密,客观上也存在保密需求。
“在留置期间我们采取的一系列措施,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机制安排,足以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当案件移送检察机关、进入司法程序后,律师完全可以介入。”刘建超解释。
据介绍,监察委办理的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后,案件的办理情况也要接受司法机关的“打量”,按照法律标准,证据不足的要退回补充调查,存在问题的非法证据也要被依法排除。
“这也给我们的办案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刘建超说,他给出了一组浙江省监察委最新数据:试点以来,监察机关对292名被调查人员采取留置措施,其中办结的案件所涉及的行使公权力人员全部被移送起诉;移送起诉后,99%的被调查人员都表示认罪悔罪,没有一起对留置期间调查工作提出申诉或异议。
对话刘建超
谈“转隶”
队伍融合“1+ 1=1”反腐效果“1+ 1> 2”
南都:监察体制改革中,检察机关反贪反渎职等部门转隶到监察委,两支队伍怎样融合?
刘建超: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转隶过来,并没有单独组建一个部门,而是将他们分配到了原来纪委的各个处室。
转隶之后,原来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纪委负责纪律审查的工作人员都面临一个“融合”的问题。
原来纪委不具备对职务犯罪行为进行调查的职能,检察机关不具备执纪的职能,而现在执纪执法都要靠这一套人马,就要求监察机关工作人员既有对党章党规党纪充分的理解和执纪能力,同时也具备依法进行监督调查处置、提出处置意见的能力。
我们组织了大量的培训和交流,通过从大量案件中总结和学习,逐渐对两支队伍进行融合。现在我们已经分不出谁是检察机关转隶来的,谁不是转隶过来的,从队伍的融合上,我们做到了“1+1=1”。
刘建超接受南都采访,回应监察法草案中的热点问题。
南都:融合之后,办案效果怎样?
刘建超:组建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俗称是“一套人马两个牌子”。融合之后,这一套人马,既要做纪律审查,同时也要进行监察调查。
纪律审查,是依照党纪党章对共产党员违纪的行为进行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是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调查。这两项工作都由这一套人马来同时进行,最后形成相应的审查报告和调查报告,分别摆出违纪事实和处分建议,违法犯罪事实和处置建议,这就能体现出反腐败职能的统一和权威高效。
从我们反腐败、执纪执法的效率来讲,是1+ 1> 2。我们办案中特别注重劝说相关被调查人,让他们写忏悔录,一方面让他们自己对此进行忏悔,同时我们也能从忏悔录中发现腐败发生发展的规律,堵塞制度漏洞。
有一位比较重要的调查对象,他在忏悔录中,对自己的违纪违法行为,总结了原来所在的两个单位,不同方面存在的廉政风险有5个漏洞,提出建议希望能够堵塞。我们也把这些意见交给了他所在的单位,提出监察建议,让他们引以为戒,对照这些风险点一一筛查改进,在制度上避免其他人钻漏洞从事腐败活动,效果就非常好。
在办案中,我们还特别重视做思想工作,这也跟原来检察机关办案有很大不同。有一位被调查对象,调查结束之后还给调查组负责人写感谢信,说刚开始还存有侥幸心理、想顽抗,办案人员的苦口婆心让他深受触动,才决定像“竹筒倒豆子”一样,把违法犯罪问题和盘托出。这是真正被打动了的。
事后我们在起诉建议中,也对他的认罪悔罪、积极主动退赃行为做出说明,建议审判机关酌情考虑、从轻量刑。
南都:从反腐效率来看,能体现出1+1>2吗?
刘建超:我这里有几个数字。浙江省监察委自成立以来到今年3月11日,已经调查了厅级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达到28件29人,其中涉及职务犯罪的有8人,同比增长60%。
2017年,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4380 7件,同比上升了84 .4%。所以说,监察委成立之后,反腐败是“力度不减、节奏不变”。
办案效率也有明显提高。通过同时进行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向检察院移送起诉一起案件,平均的留置时间是42 .5天,这跟改革之前,纪委两规和检察机关侦查阶段平均用时相比,缩短了64.4%。
谈监督
人大的监督是必须的,监察委要自觉接受
南都:我们关注到,浙江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中对内设机构也做了调整,将日常监督部门与审查调查部门分设,有何考虑?
刘建超:将监督和审查分设,我觉得有其合理性。纪检监察机关的纪检监察室,负责监督执纪问责全过程,每个室相对固定地对应某几个部门或地方。十八大后,中纪委率先进行内设机构改革加强内部制约:通过监督和执纪审查分设,规避长期联系可能带来利益、感情上的风险。
根据这个想法,浙江也利用监察体制改革这个契机,对内部机构进行了重组。除了保留信访室、案件管理室、组织部、宣传部这些基本架构外,原来的纪检监察室分设为监督室和审查调查室。
监督室还是定向监督某几个部门或地方;审查调查室则履行执纪执法的职能。监督室在日常监督中,如果发现问题线索,需要进行审查或监察调查的,都要交给审查调查室来处理,这就规避了一些可能出现的权力寻租问题。
南都:在外部监督方面,大家也关注,为什么监察委由人大选举产生,却不像“两院”一样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刘建超:我们的反腐败工作,是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这是监察机关作为政治机关的一个最重要的特色。
从监察法草案规定来看,不要求监察机关向人民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这是考虑到,监察机关是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的体制,核心是接受党的领导,每年要向党中央、同级党委作报告。
从浙江实践来看,我们向浙江省委作的报告中,既包括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也包括国家监察工作。
但这绝不是说,监察委不接受人大的监督。相反,人大的监督是必须的,监察委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监察法草案规定,监察委除了就某个方面工作向人大作专项报告外,还要接受人大质询、询问、执法检查,这些都在其中。
在试点期间,我也就浙江开展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的情况,专门向浙江省人大作工作汇报,还向政协通报有关情况。
刘建超表示,监察委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谈开放度
将设“开放日”邀请公众走进监察委
南都:监察法草案中提到,监察委也要接受公众监督,未来监察委会不会进一步增强开放度?
刘建超:我个人来说,不管以前在外交部工作的时候,还是在国外当大使,然后到中央纪委,也包括现在,都是秉持一个开放的理念。
当然无论政府工作还是纪检监察工作,难免有一些需要保密的事项,但不要用一个封闭的方式来开展工作。特别是在当今这样一个时代,一定要对人民更开放、对媒体更加开放,通过开放,获得力量。大家的监督、建议,很多都能引起我们的深思,也能获得更多的支持。
这次监察法审议通过之后,我们也面临着普法的问题。
从去年开始,我们就准备在浙江省监察委设置“开放日”,请公众走进来,让大家看一看监察体制改革是怎么回事、监察法是怎么回事,如何通过改革、立法来促进反腐工作。这样才能真正获得人民群众的支持。
南都:你在外交战线工作29年,又转入纪检系统成为“反腐干将”,前后角色转变带来怎样收获?
刘建超:我觉得人的一生经历都非常重要,每一个阶段做任何工作,都是一生中非常宝贵的财富。就像史蒂夫·乔布斯的演讲中说,人生由一个个点构成,把人生的点都连起来,那他每一个阶段都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在外交部29年,所积累的知识经验、工作方法、思维方式、处理问题的方式,对我现在的工作还是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
到中纪委之后,我是一个纪检新兵,实际上都是向同志们学习。加强学习非常重要,在浙江的10多个月也没敢懈怠,树立四个意识,在工作中继续体会从严治党的决策部署,不断体会、学习和认识,浙江也给了我很多信心,我觉得现在我们正在进行的监察体制改革,这个全新的监察制度一定会发挥它应有的效果和作用。
南方都市报(nddaily)原创报道
南都两会报道组
采写:南都记者 程姝雯 实习生 蒋小天 焦子钰
摄影:南都记者 黎湛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