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五次全体会议,表决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草案,表决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办法草案,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秘书长。召开主席团第七次会议。
那么,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程序包括哪些步骤?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对国家机关主要领导人员的选举任免权有哪些重要意义?跟着小编一起来学习一下。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程序,包括推荐候选人、讨论确定正式候选人、投票选举等几个步骤。
一、提名推荐候选人:根据有关规定,全国人大进行选举时,由主席团提名推荐候选人,代表不进行联名推荐候选人。此外,现行法律对党组织向人大推荐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候选人,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为了保证党管干部,因此,规定主席团可以提名候选人,其目的就是为了便于党组织推荐的人选以主席团名义提出。
二、讨论确定正式候选人:主席团和代表联名提出的候选人,由主席团汇总后印发全体代表进行讨论、酝酿,根据讨论、酝酿情况确定正式候选人。
三、投票选举:正式候选人名单确定后,由主席团提交代表投票选举。投票选举采取召开全体会议的形式进行。
四、再次投票、另行选举和补选程序。
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对国家机关主要领导人员的选举任免权有以下重要意义:
一、是国家政权人民性的重要体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所组成的,是人民的代表机关,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由人大及其常委会掌握对国家机关主要领导人员的选举任免权,充分体现了国家政权的人民性,表明各国家机关所行使的权力都是人民授权的。
二、是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合法性来源和保障。代议制民主,是当今世界的主要民主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一种代议制形式。各级人大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只能经过人大产生,才具有合法性,才能代表人民行使相关国家权力。
三、是我国政治制度区别于西方政治制度的重要特征。在西方国家,由于实行三权分立,立法、行政、司法三者之间是平行的相互制约关系,因此,西方国家的议会虽然也享有一定的选举任免权,但远远小于我国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我国实行民主集中制,不搞三权分立。我国的国家权力统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本级人大产生,向它负责和报告工作,受它监督,而不是平行的相互制约关系。在我国,其他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必须由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免,这是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体现,是我国人大与西方议会的重要区别。
来源 履职工作通
转自人民代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