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回老家,小明除了被七大姨八大姑的追问工资收入外,还因为是学法律的缘故,会被十里八乡的乡亲朋友咨询法律问题。虽然说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来为大家,尤其是家乡群众服务是件十分荣幸的事情,但是也感觉到普通老百姓法律常识的欠缺,普法工作任重道远。
如有位远房亲戚就被骗子以可以将其在监狱服刑的儿子的刑期改为“缓刑”而骗走10万血汗钱,让人痛心不已。所以,小明想在这里跟大家说道说道,让大家对“缓刑”有所了解。
《刑法》第72条规定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由此规定可见,缓刑适用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类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对其宣告缓刑,把他们放在社会上监督改造,可以促进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工作,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安定,体现惩办与教育的结合,实现刑罚的社会化。
缓刑的适用条件
则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
其一,犯罪情节的轻重。
这可从犯罪动机、目的是否卑鄙、手段是否恶劣、危害后果是否严重等方面来考察。即从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两个方面统一评价罪行的法益侵害程度大小。
其二,犯罪人是否有悔罪表现。
这可从犯罪后是否真诚认罪悔过、是否如实坦白交待自己的全部罪行、是否积极退赃、是否检举揭发同伙的罪行等方面加以考察。即从犯罪人的罪后各种表现衡量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度。只有法益侵害性和人身危险性都较小的犯罪分子,才可以适用缓刑。
《刑法》第74条规定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累犯和犯罪集团首要分子都是主观恶性较大,犯罪后果也很严重,其根本不符合第72条的规定,且适用缓刑不利于其教育改造,所以不管他们被处罚的轻重,都不能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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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海
编辑丨人
图丨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