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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大巴不按站点停靠,未落实乘客购票实名制、未对旅客随身行李进行安检,随意在路边停靠上下客容易引发交通事故,不仅扰乱了正常客运市场秩序,还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出行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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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运以来,为进一步做好交通运输市场秩序的执法工作,针对市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客运大巴不按站点停靠、随意在路边兜客等违章行为,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严厉打击重点违法行为:
一是提前强化与公安交警协调,建立一对一的执法联勤联动机制,明确40个节后返程高峰重点整治区域,严打客运大巴不按站点停靠、随意在路边兜客违章行为。
二是突出执法重点,加强执法力度,重点保障全市各口岸、机场、港口、码头、汽车站、火车站(高铁站)、以及各高速路出入口等客流集散地的营运秩序,在早晚出行高峰、深夜开展错峰执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开展精确打击,严格执法、重拳出击,为市民群众创造便捷、舒适、安全的交通出行条件。
春运以来,已查处查处客运车辆违章案件1383宗,其中不按站点上下客799宗。
案例一
3月6日18时17分左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机动大队执法人员在107国道辅道西乡路口公交站台对车牌号为桂KR****大客车进行检查,发现该车上乘客都是在路边上的该车,没有进汽车站买票,未履行实名制购票手续,随身行李也未进行安检。经调查取证,执法人员对该车所属公司开具了违法行为通知书。
案例二
3月4日,时值周末,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罗湖大队执法人员坚持执法“不打烊”,在布吉关严查 “不按站点上下客”客运大巴。中午1时许,执法人员依法对粤P0****客车进行检查,发现车上共运载有15名乘客,乘客按约定时间在独树村、布吉关等区域乘坐上该车前往河源,该车司机承认路边“捡客”的事实。调查取证后,执法人员依法开具了违法行为通知书。
案例三
3月5日下午,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南山大队执法人员在深南路开展巡查执法,约15时,执法人员先后拦停粤GF3***、粤KX4***、桂KW2***和粤BL1***4辆在深南北环立交三站台下客的违规大巴进行检查。 调查发现,这些大巴不进入批准的客运站点下客,而是擅自在路边或公交站下客,每辆大巴下车三五人不等,旅客都是扛着大包小包行李,影响交通营运秩序和公交车辆正常进站,存在安全隐患。通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依法开具了违法行为通知书。
案例四
3月4日上午,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光明大队在光明新区振明路开展执法行动,10时46分左右,一辆牌号为粤B5****的大型客车在振明路南庄处靠边停车,并下了4名乘客。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后对乘客行了询问,乘客表示都是是从樟木头到深圳福永沿途路边上车,司机予以认可,执法人员对司机进行了批评教育。经调查取证后,对其该大巴车所属公司开具了违法行为通知书。
案例五
近日,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龙华大队与龙华交警大队在梅观高速观澜收费站开展联合执法,重点查处客运班车未按规定线路行驶、未按规定客运站点停靠的违法行为,确保春运安全。
下午14时许,执法人员发现一台牌号为渝AG****的大客车准备进入观澜收费站,交警同志立即上前引导该车靠边停车接受检查,根据联合行动分工,交警执法人员主要对车辆GPS在线情况进行检查,交通执法人员主要对车辆营运资质情况进行检查。经询问,该车所运载乘客均是在路边乘坐上该车的,既没有经过安检,也没有购买正规车票。“为什么不在汽车站里面载客”面对执法人员的提问,驾驶员王某以方便乘客和汽车站周边堵车等各种理由进行辩解。经调取取证,执法人员依法对该车经营者开具了违法行为通知书。
法
律
原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一)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
转自:深圳交通运输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