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发生在夫妻关系中的占八成以上,家暴时间最长的达到20年!3月6日,广州越秀法院公布了近年反家庭暴力案件审理情况,过去,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家暴者,受到家暴后常选择忍气吞声,使得家暴持续发生。法院建议,发生家暴要“零容忍”,可通过报警、找居委会、找妇联、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等途径救助,这些途径可以大大降低后续家暴的可能性。
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使得反家庭暴力有法可依,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也随之大幅增加,更多受害者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越秀法院共发出8份人身安全保护令,至今未收到有施暴者违反保护令的反馈,说明人身安全保护令对施暴者具有震慑力,让施暴者不敢继续实施家庭暴力,切实保护了受害者人身安全。
据统计,2013年-2017年,越秀法院共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17件,其中2件是男性受害者,2件是未成年人,女性受害者占总受理案件数的76.5%,受家暴女性年龄主要集中在30至50周岁。在家暴案件中,受害者与施暴者为夫妻关系的占了80%以上,而且夫妻关系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一般伴随着离婚纠纷案件出现。
从越秀法院受理案件情况来看,受害者多是长时间遭受家暴,且次数较为频繁,有受害者遭受家暴的时间长达20年。据统计,家暴案件中受害者均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除了殴打、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传统的家庭暴力方式,还出现了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新的家庭暴力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受害者保留证据意识差,家暴行为举证难,导致家暴认定难。一方面,受害者遭受家暴时,往往是发生在家里,外人很少亲眼目睹家暴发生的情况,因此,所提供的证人证言大多是从受害者处听说来的,难以确保真实性,证据证明力大受影响。另一方面,有的受害者遭受家暴后,既没有及时报警也没有向妇联、居委会等组织反映求救,仅仅是自行拍摄受伤照片或提交病例作为证据,难以证明受伤情况是加害人所致。
法院建议,受害者要增强收集保存证据的意识。公安机关的报警记录、出具的告诫书等,是证实家暴行为证明力较强的证据。因家暴受到伤害的,要及时前往医院就诊,保留好诊断证明、病历、医疗费的票据等,由公安机关委托进行伤情鉴定,说明受家暴的过程,结合诊疗记录、伤情鉴定,受害者对加害过程的描述,印证家暴行为的存在。
受家暴者不论是受到人身的直接伤害,还是施暴者打砸家中财物,通过语言、微信、短信等谩骂、恐吓受到间接的精神侵害,如果家里或身边有条件的,均要及时通过录音、录像等形式将证据固定,以反映家暴的真实情况。
【记者】尚黎阳
【通讯员】越法宣
【校对】杨远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