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这个纠纷后,法官说“打开当事人的心结比简单判决更重要”

公正肇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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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想到这么复杂的案子也能调解成功,这一刻值得记录!”原告律师感叹道。

2017年12月7日晚上8时许,四会法院调解一室仍灯火通明,随着相机“咔擦”一声,双方握手言和的画面就此定格。

为什么律师会这样说呢?

因为这个纠纷的解决过程

可谓一波三折

这是一个怎样的故事呢?

接下来肇法君就带大家看看~

初见波折:

男子购房还清按揭

要求过户时却被拒

案 情 回 顾

程先生与赵女士的丈夫杨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向杨先生支付了房款3万元。

此后,程先生便开始占有使用房屋,剩余房屋按揭贷款也由他承担,至今已逾10年。

2017年7月,程先生终于还清房屋按揭贷款,与赵女士协商过户时,赵女士突然反悔。

程先生无奈之下向四会市人民法院起诉赵女士,要求确认争议房屋归其所有,赵女士协助将争议房屋过户至其名下。

廖雪梅法官是这个案子的经办法官。她拿到案件后发现,争议房屋目前仍登记在被告赵女士前夫杨先生名下,而杨先生已于2011年去世。

由于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在合同相对一方已死亡的情况下,涉及到追加诉讼参与人的问题。经与原告沟通后,廖法官追加5名合法继承人参与到本案诉讼中来。

第一次庭审如期进行。庭审中原告程先生与被告赵女士双方唇枪舌战,你来我往,争议焦点在原告与杨先生签订的那份房屋买卖合同的真伪和效力上。

四会法院经审理后查明:

十二年前,原告与杨先生磋商购买争议房屋之际,杨先生正与赵女士闹离婚,赵女士与杨先生协议离婚在先,原告与杨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后,两者相差几天。

赵女士与杨先生的离婚协议约定,争议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归赵女士所有,剩余的房贷和装修款也由赵女士负责偿还。

廖法官认为:

该房屋买卖合同非常简单,只有双方转让房屋的合意和原告承接争议房屋的按揭贷款,房屋归原告所有的意思表示,对房屋的转让款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房屋过户时间等重要事项均无约定。

原告程先生

当时双方口头说好原告给杨先生3万元,争议房屋就归原告,原告负责争议房屋剩余的房贷,由于双方是熟人,法律意识不强,所以合同签得不规范。

被告赵女士

认为原告提供的合同有造假的嫌疑,申请对合同上杨先生的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鉴定,并提出即使杨先生的签名真实,杨先生也无权处理争议房屋,因为争议房屋属其所有,杨先生与原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原告程先生

程先生称与杨先生、赵女士都相熟,也知道当时两人正闹离婚,但不知道杨先生在离婚协议中将争议房屋给了赵女士,因为担心赵女士不同意卖房,还专门找了赵女士征求意见。原告对此提供了两份赵女士亲笔书写的声明书,证明赵女士清楚杨先生卖房给自己的事,并表示争议房屋与其无关。

被告赵女士

赵女士则称该两份声明书是杨先生胁迫自己写的,并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愿,应被认定无效。

再现波折:

一个纠纷现三种法律关系

法官理清思路化繁为简

庭审中赵女士提出反诉,要求确认争议房屋归其所有,原告返还房屋并协助其过户。另外5名被告即杨先生的五名合法继承人也提出诉求,要求确认自己对争议房屋享有的份额。

案件呈现复杂化趋势,廖法官决定休庭,暂停本案的审理。

一个案子,

牵涉了三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这该怎么处理呢?

在再次认真梳理案情,并与合议庭成员进行详细讨论后,廖法官意识到自己差点进入了一个误区——在一件案中处理三个不同法律关系。

向下滑动了解廖法官的审判思路

本案案由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起诉的请求权基础是合同债权,被告赵女士的反诉是基于夫妻共同财产制和离婚协议,另外5名被告的诉求是基于继承关系,三者是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放在一起审理既不合理,也无必要。

既然是原告起诉,就应当尊重原告起诉的主导性,本案只需要审理原告与杨先生签订的合同是否真实有效,原告是否已履行完合同的全部义务,是否享有请求杨先生将争议房屋过户至其名下的请求权就可以。

如果房屋买卖合同真实有效,原告已履行全部合同义务,且不存在其他过户障碍,在杨先生已死亡的情况下杨先生的合法继承人就有协助原告将争议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的义务;否则就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房屋回复到未签订本案买卖合同前的状态,被告赵女士和另外5名被告可能对争议房屋享有权利,但他们的诉求应通过另案解决,而不是通过在本案提出反诉或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诉求在本案中一并解决。

理清审判思路后,合议庭重新确定了本案的审理范围,并对被告赵女士的反诉及其他5名被告的起诉,裁定一一驳回。

经充分沟通后,各方对此均无异议。

发现心结巧打开,纠纷化解迎曙光

通过之前与各方当事人的沟通接触情况,廖法官发现:

另外4名第三人其实并不是真正想在争议房屋中分一杯羹,他们都是杨先生的兄弟姐妹,立场和赵女士一样,参加诉讼是想为赵女士母女多争取一点利益;

赵女士母女现在另有房屋居住,争议房屋并非其唯一住房;

而程先生占有使用争议房屋10余年,对房屋势在必得,也急于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

本案如果通过判决的方式处理,耗时费力,真伪也很难查清,于是廖法官定下房屋归程先生所有、由程先生适当补偿赵女士调解解决本案的方案。

但之后的调解却并没设想那么顺利,赵女士仍然坚持要求程先生搬出争议房屋,房屋归自己所有。

在与被告赵女士的沟通过程中,廖法官发现了被告赵女士的心结:

廖法官发现赵女士反复说她很冤,摊上这样一个老公,如果法院处理不公正,她活着也没什么意思了。

原来赵女士的心结在争议房屋的出卖人即杨先生身上,认为杨先生生前对家庭不负责任,不但未给妻女留下一分财产,反倒在外面欠了一屁股债,连妻女都受牵连,死了还留下这么一个烂摊子给自己,如果原告不要求自己配合过户则已,原告一旦要求自己配合过户,誓要维护自己及女儿的权益。

廖法官判断只有打开赵女士的这个心结,才能使案件调解有转机。

于是廖法官约齐本案各方当事人再次到法院调解,双方律师也参与其中。

在调解室相对宽松的气氛中,廖法官和当事人围坐一桌,和当事人讲明这个案子的争议焦点,如果继续审理下去的方向和程序,帮当事人分析了诉讼的风险和成本,原告程先生也主动和赵女士拉起家常,防范的坚冰开始一点一点融化。

经过长时间的沟通,赵女士也意识到自己和杨先生之间的恩怨和本案争议毕竟是两码事,心结慢慢打开,同意房屋归原告,调解重点转向补偿数额方面。

经过背对背调解和反复讨价还价后,各方最终协商一致:房屋归原告,原告补偿赵女士母女房屋装修款5万元,其他被告放弃对房屋的权益。

在起草调解协议时,赵女士又提出一个问题:现在争议房屋形式上属于遗产,在过户到原告名下的过程中可能会产生高额的转名费用,如果产生这笔费用,也应当由原告承担。

原告对此表示有所顾虑。调解一时间卡在了这里。廖法官马上打电话给在相关部门工作的朋友了解这种情况下房屋的过户手续及收费情况。双方律师也各自通过自己的途径了解有关情况。最后,在廖法官和律师的共同努力下,原告渐渐打消顾虑,同意承担该笔费用。

夜幕降临,双方都在为调解协议做出最后的修改。从下午3点到晚上8点, 本案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当最后一名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完字,双方握手庆祝案件的完满解决,于是就有了开头的那一幕。

廖法官

这件案子以简易程序立案,当中又转普通程序审理,经历了被告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起诉又驳回,最后以调解的方式结案。时间虽然短短3个月,但花费的时间精力却比一般的普通程序案件多几倍。看到当事人脸上满意的笑容时,我就觉得所有的辛苦都无所谓了。我想,有时候打开当事人的心结比简单判决一件案子更重要!

图片|部分来源于网络

内容|公正肇庆微信编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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