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工红包背后也可能隐藏着劳动风险?

南方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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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发财,红包(利是)拿来。”春节长假结束,想必有不少朋友在开工的第一天收红包收到手软。那么,红包(利是)有没有什么“套路”?因红包(利是)翻脸的劳动纠纷有哪些类型?

什么是开工红包、开门利是?

“开工红包”,也被称为开门红包、开工利是,或者开门利是。源自粤港地区的风俗习惯,是指新郎迎接新娘的过程中,到达新娘的家门外,姐妹们不会轻易开门让新郎把新娘接走,一般的情况姐妹们会要求新郎和兄弟们满足姐妹们的一些条件难为新郎,其中最重要和最后一项条件是“开门利是”(开门红包)。

现在,很多企业主为了讨个吉利,在年后第一天企业开门时,也会给员工发放开门红包,一般内装8元、18元等象征吉祥发财数目的纸币,每名员工都一样,不与业绩挂钩,以使得大家欢欢喜喜,热热闹闹,象征开工大吉,生意兴隆。老板向下属派发开工“利是”,犹如与他们一起吃年夜饭和开年饭,可以营造大家庭的感觉,增加员工对公司的归属感。当然,有的公司财大气粗,如一些知名的互联网公司,也发过成百上千的红包。

国家税务总局这样界定开工红包

“开工红包”是否计入工资总额?我们不妨先来看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对于派发“红包”的行为是怎样界定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1409号)中指出:

一、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网络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二、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全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捆、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之间派发的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中,把个人所得分为十一类: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财产租赁所得;9.财产转让所得;10.偶然所得;11.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并未把开工红包列入“工资薪金所得”,而是列入了“偶然所得”。

现金网络红包应当按照偶然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但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在征税范畴。

开工红包引发的劳动争议

1、开工红包不能替代加班费

“按照往年的惯例,春节可能没有加班费,不过老板会发个‘利是’。”在广州市越秀区某酒楼做厨师的王师傅说,其在这间酒楼工作了近10年,除了刚进酒店时由于技术还“不咋地”,春节能休息之外,近几年的春节,则年年需要加班加点做年夜饭。

“从来没有看见过加班费,老板也不提,我们也不好意思问。”王师傅说,虽然春节加班没有加班费,但老板还比较够义气,凡是加班的人都会发一封“利是”,有多有少,“我资历比较老了,老板给的也多,我不知道这是不是就算作是加班了。”

依法支付加班费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是强制性的,不履行义务将受到法律制裁。而“利是”只能算作老板对员工的一种嘉奖,相当于奖金等福利,可有可无,法不限制。因此,用人单位以发红包(利是)来代替加班费,明显违法。

2、跨部门要红包,小心违纪

春节后第一天上班,姗姗与同事逐层扫楼,收获不小,一共讨来了二十多个红包。

本是一件皆大欢喜之事。但次日,她接到了公司人事部的“处罚通知”,称其“跨部门讨利是,已经违反了公司《员工守则》中有关‘擅离职守’的情形规定,属于轻度违纪,给予警告一次,并扣罚50元。

跨部门、扫楼讨利是,已是见怪不怪了,也很少有人会跟擅离职守联系在一起。但是,如果规章制度有明确规定,员工就要遵守,否则属于违反劳动纪律。

上述公司按《员工守则》对姗姗进行处理,属规则范围。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扣罚50元”的规定有悖于法律法规,涉嫌违法。因为,法律并未赋予用人单位的罚款权。

另外,用人单位的人性化管理也不能忽略。春节后讨利是,是件开心愉悦的事情,基于传统文化的传承,用人单位在执行规章制度时,在特殊时期应张弛有度、特事特办,避免过于铁面无私。

3、讨要利是“过火”,小心被解雇

在东莞石龙镇西湖信息产业园某公司做保安的李某等三人因为索要红包“过火”丢了“饭碗”。

2017年春节期间,三人均留在工厂值班李某回忆称,就在被辞退的前天傍晚,总公司一位副总到公司办事,他们曾到办公楼内找副总拜年索要红包,他猜,可能就是此举引起了工厂高层不满,所以才将他们辞退该公司人事部门负责人称,公司之所以将解雇李某三人的原因说成是裁员,是不想伤害三人的尊严,实际对三人的处置是开除,原因也并非仅仅是因为他们向公司领导索要红包,因为据他们了解,李某三人春节值班期间曾利用职务之便,向进入工厂办事的供货商、客户强行索要红包,有时要不到红包还不给放行,严重影响了公司的形象。

李某三人趁人不备纠缠领导素要红包,其行为显然“过火”。作为用人单位有权给予说服教育。至于这种行为是不是达到可以辞退的程度,应看其规章制度来判断。如果该公司没有具体的规章制度予以明确,又无法证明“严重影响了公司的形象”,辞退李某三人显然不合适,也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4、“开工红包”被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证据

2012年6月,方某为北京某公司做采购等业务工作,但是该公司不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2013年8月26日,方某申诉仲裁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公司支付方某2012年6月9日至2013年4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77637.93元。

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方某就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提交的相关证据表明,该公司曾向方某派发过500元的开工红包。法院认为: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证明力,遂判决该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本案中,尽管短信证据可能更为关键,对相关款项的定性起到了关键作用,但是开工红包500元也是其中一环。其证据虽然不多,但短信、银行对账单等各个关键证据已经得到了印证,足以推定从招用方某到发放的报酬和开工红包等都是代表公司的行为,显然双方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成立要件,本案应当适用劳动立法的具体规则进行调整。

别以为“开工红包”可发可不发,就不把它当回事儿,或许关键时候它可作为劳动争议的证据。

开工红包不是劳动报酬

开工红包(利是)是一种民俗性的祝福方式,并不像工资薪金,不构成法律上必须支付的关系。说白了,发不发开工红包,发多少开工红包,主要看企业的决策,而不是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间按先前约定产生。

开工红包并不是劳动付出的对价,性质上也不属于工资薪酬。哪怕劳动者还未给公司正式提供劳动,企业主图个好彩头,也发个“红包”,图个吉利也完全可以。

开工红包的收入,不属于明文法定的工资项目。因此,谈不上将“开门利是”计入工资总额,也谈不上计入加班费基数、社保基数或经济补偿金基数了。此外,开工红包也不属于明文规定的福利费科目,也不能列入“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开工红包更多是一种工作激励,劳动者也不必过于斤斤计较。但是,企业主发放开工红包,也必须依法合规。按照一般的合理理解,开工红包数额不宜过大,几百元也就够吉利了;反之若如果数额明显过大,以开工红包方式规避工资总额的,不论是通过何种渠道列支的,都应当认定为“明红包,暗工资”,该缴税的缴税,该计入基数的则计入基数。

来源 广东普法 大朗普法 《人力资源》杂志

编辑 钟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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