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呗”能套现?小心被骗!这些套路你必须知道

公正肇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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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花呗”,

相信很多朋友都不会陌生

蚂蚁花呗(以下简称花呗),是蚂蚁金服推出的一款消费信贷产品,用户在消费时,可以预支花呗的额度,享受“先消费,后付款”的购物体验。

“花呗”目前只能用于消费支付,用户无法直接从中提现到支付宝。

但是网上却有广告说可以套现,你信吗?这又安全吗?

今天的星湖拍案就给大家说说“花呗”套现法律风险那些事。

“花呗”套现设陷阱 骗完拉黑是套路

严某在百度贴吧上留言称自己可以帮人从信用卡或“花呗”处提取现金,并留下了自己的微信或QQ号。

另外,严某还从刘某处买了三个人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U盾,用来套取被害人的钱财。

微信用户甲加了严某的微信,表示要提现10000元。严某利用上述网购的身份证,通过“会开店”软件伪造出支付款为10000元的二维码,并发给了甲。随后甲直接以微信扫码转账的方式支付了10000元。

严某在收到款项后,直接将甲的微信号拉入黑名单。

严某还曾伙同曾某利用这种虚构支付宝“花呗”套现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两人按四、六予以分成。

四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严某、曾某、刘某犯诈骗罪,向四会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借套现诈骗上万元 骗子最高被判二年

四会法院经审理后查明:

严某多次单独通过虚构支付宝“花呗”套现的方式共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18012元(其中人民币1999元属未遂);被告人曾某伙同严某通过虚构支付宝“花呗”套现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11080元;被告人刘某明知被告人严某实施诈骗犯罪仍为其提供帮助;曾某的家属代其向部分被害人赔偿人民币合共11080元,并取得其中一位被害人的谅解。

四会法院认为:

被告人严某、曾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刘某明知严某购买身份证套件为实施诈骗行为,仍然为其提供帮助,上述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严某、曾某、刘某能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曾某家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朱某的损失,并获得谅解;被告人曾某家属代其退赔被害人钱某人民币3016元(已存入指定法院账户),对被告人曾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四会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被告人严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曾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曾某已退出的人民币3016元(已存入指定法院账户)依法退赔被害人钱某。

责令被告人严某退赔被害人梁某人民币10000元;退赔被害人李某人民币2998元;退赔被害人杨某人民币3015元。

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九台,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严某不服一审判决,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严某认为:

原判量刑过重,请求肇庆中院对其改判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肇庆中院经审理后查明:

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予以确认。

肇庆中院认为:

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向下滑动查看理由)

上诉人严某单独或伙同原审被告人曾某通过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原审被告人刘某明知上诉人严某实施诈骗犯罪仍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处罚。

在共同诈骗犯罪中,上诉人严某、原审被告人曾某均作案积极、主动,上诉人严某所起的作用较原审被告人曾某大,应根据其实际罪责分别予以量刑。

上诉人严某、原审被告人曾某、刘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原审被告人曾某积极退赔被害人全额财物损失,并获得其中一名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后,肇庆中院依法裁定驳回严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图片 / 部分来源于网络

内容|公正肇庆微信编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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