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社保缴费登记
◆报送材料
本市户籍人员报送材料:
1.《佛山市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申报表》(一式二份)
2.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申请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 参保人本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借记卡复印件(注:1、在地税代签扣缴地方税费协议书的提供;2、银行借记卡还需提供开户证明或打印带有开户人姓名的流水)
外市户籍人员报送材料:
1、《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一式二份)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参保人本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借记卡复印件(注:1、在地税代签扣缴地方税费协议书的提供;2、银行借记卡还需提供开户证明或打印带有开户人姓名的流水)
◆办理流程
缴费人提供资料——办税服务厅受理——地税部门审核——办税服务厅领取结果
◆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方式
12366-2 ◆注意事项
1、需提供的资料除特别说明外,只需提供原件;携带的相关证件原件经审核后退回。
2、提供的复印件份数除特别说明外,均为一式一份;复印件统一用A4纸复印,注明“此复印件由我单位(或本人)提供,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公章的个体工商户应由负责人签名确认。
3、根据现行政策,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性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外市户籍人员需符合一定条件才可以在我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并且只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4、相关表格下载:登录佛山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缴费服务——办理表格。
02
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一、一次性缴费政策
(一)缴费时段:最长为2006年7月至2016年4月(9年10个月),具体可一次性缴费的时段根据申请人的年龄及之前已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等情况确定。
(二)办理条件(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通知》实施时(即2016年5月1日)尚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待遇的本区户籍人员;
2、1946年8月至1971年4月期间出生的男性;1956年8月至1976年4月期间出生的女职工(曾在单位经参加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1951年8月至1976年4月期间出生的女性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在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之月至退休年龄间(最长为2006年7月至2016年4月)存在未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时段。
注:本省外市户籍人员符合一次性缴费政策的,须到户口所在地社保部门咨询和办理。
(三)缴费标准:按申请时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范围内,由本人根据实际收入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自行申报,缴费比例为20%。例如:按2906元基数申报计算,每月须缴581.2元。
(四)办理地点:户籍所在村(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户籍所在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社保窗口。
(五)办理手续:本人持第二代身份证(或社保卡)及复印件、户口簿(本人页)及复印件办理,不得代办;复印件统一用A4纸复印。
二、其他须知
(一)女性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是指:其所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均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按月缴费参保的女性参保人。此类人员在55周岁前可按规定申请办理按月参保和一次性缴费。
(二)2006年7月至2016年4月期间,参保人已在市外或本市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得重复申请缴费。
(三)一次性缴费金额经社保部门核定后,参保人须于60个工作日内到地税机关办理缴费。超过缴费时效未缴费的,原核定结果自动失效。如仍需办理一次性缴费,应到社保部门重新申请和核定。
(四)申办一次性缴费时,参保人符合规定的未参保缴费时段,只能申办一次,不得拆分多次办理。
(五)参保人缴费成功后,申办人向业务受理地交回缴费凭证,并进行签章确认。缴费达账金额将按规定分别计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六)参保人按月或一次性缴交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12%计入统筹基金,8%计入个人账户。
03
如何申请生育保险就医确认?
1、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请: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应在怀孕后(包括需要终止妊娠的),选定一家市内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产前检查定点医疗机构(无需选定分娩医院),填写《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报表》(可登陆佛山社会保险信息网http://www.fssi.gov.cn/下载),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在该医疗机构指定窗口办理:
(1)注明预产期的医院诊断妊娠的证明。
(2)享受待遇人员的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
(3)本市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注:生育登记表或生育保险计生证明)
2、生育保险异地就医确认申请:符合申请在异地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准备在异地进行产前检查的,应在怀孕后(包括需要终止妊娠的),填写《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请表(异地)》(可登陆佛山社会保险信息网http://www.fssi.gov.cn/下载),提供生育保险市内就医确认要求的资料及以下资料,到参保所在地社保机构办理:
(1)长期派驻异地的职工提供单位长期派驻异地工作的证明(可登陆佛山社会保险信息网http://www.fssi.gov.cn/下载)。
(2)长期居住异地的职工提供证明长期居住在市外的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参保人常住地户口簿、常住地房产证、常住地房屋租赁合同、常住地居住证、常住地村居委会证明选其一)。
3、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变更申请:因医疗条件限制、住所变化等特殊事由确需中途变更产前检查医疗机构的,需填写《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变更申请表》(可网上下载),持身份证明及原就医确认单到参保所在地社保机构办理。注:办理就医确认变更时限为2个工作日,办结后即时生效。
4、生育保险就医管理:
(1)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的职工,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明在市内选定的医疗机构接受产前检查医疗服务并现场直接结算;分娩或终止妊娠住院时,应在入院3日内办理生育保险入院登记,出院时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明在定点医疗机构现场直接结算。其发生的生育医疗费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并与社保机构结算;属于个人自付的,由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缴纳
(2)已办理就医确认的职工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分娩或终止妊娠住院,其住院的生育医疗费原则上在定点医疗机构现场直接结算,因特殊原因未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在社保系统中办理非直接结算登记,出具《佛山市定点医疗机构生育保险非直接结算登记表》,由职工持此表到参保所在地社保机构办理零星报销。
(3)职工已办理变更产前检查定点医疗机构手续的,可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明在定点医疗机构现场结算,变更后的产前检查费用报销额度为产前检查的定额减去在原选定医院已报销的额度(在选定医院产检则无产检上限,变更产检医院后定额为1300元;若变更前产检费用超过定额,则不予办理变更)。职工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记账的生育医疗费已超出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结算额度的,不予办理变更手续。
(4)职工当次住院分娩或流产后因病情需要转市外医院的,须在转院时咨询参保地社保机构申办转院核准手续。
(5)参保职工在终止妊娠或分娩住院期间才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确认手续的,可由参保职工或代办人提供医院出具的已经住院的证明材料、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单》到参保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就医确认生效日期修改,就医确认生效日期最早为入院当天。
备注:需累计省内异地的生育保险参保时限才满12个月的,在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前带备省内异地出具的2015年1月起参加生育保险的证明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省内缴费视同手续,办妥后,如选择市内产检的,到产检医院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如选择市外产检并符合条件的,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