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春节,正是享受愉快假期的好时光,很多市民喜欢三五好友打麻将消遣。7日,记者从东莞公安部门获悉,东莞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棋牌室整治行动,针对棋牌室涉赌问题,重点打击以棋牌室为掩护进行赌博或开设赌场行为。目前,该行动仍在持续开展中。
年底了,亲朋好友聚在一起,难免想打个牌、搓个麻将。但需要提醒大家的是,适度娱乐可以,要避免涉赌,否则将面临处罚。
去年12月中旬开始,东莞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棋牌室整治行动。自从棋牌室可以领取执照以后,东莞一下子冒出许多棋牌室。本来这不算一件坏事,然而难免有人会起歪心。近日,东莞就有棋牌室因为违法经营,老板和赌客都被抓了。
近日,虎门开展了棋牌室整治行动,对辖区内多家持牌棋牌室进行清查。行动中查获三宗涉赌案件,抓获涉嫌赌博的违法犯罪人员50人,缴获赌博电动麻将机15台,还有棋牌室因不符合消防要求被消防部门查封。
记者了解到,截至年1月31日,全市集中打击棋牌室赌博违法犯罪的专项行动共查处治安案件251起,治安拘留173人;查处刑事案件15起,刑事拘留42人;查封棋牌室20间,取缔棋牌室31间。
打麻将赌资数超额将构成违法
对于涉赌问题,国家早有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什么是“赌资较大”?治安处罚法中关于“赌资较大”的认定国家并未有统一的规定,而是授权各地自行制定的一些规章制度。
而东莞市规定以下情形,不以赌博论处:
(1)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的;
(2)亲属之外的其他人之间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个人参与赌博赌资100元以下或者输赢50元以下)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的。
下列情形可能构成“聚众赌博”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5月13日)中有这样的表述: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采写】何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