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汪棹桴 通讯员 杨小江 一名15岁少年夜晚在珠海平沙驾驶摩托车飙车时,失控撞上路基后飞起,当场死亡。旁边一辆“过路”泥头车的司机发现此事后,惊吓之余主动报警,结果办案民警却让其承担“同等责任”,需赔偿51万元。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夜晚飞车却连人带车飞出
2017年6月23日19时20分左右,一辆摩托车在平沙镇平沙三路风驰电掣般自东往西飞驰,开车的是一名15岁的少年。
该摩托车本来在最右侧车道行驶。19时30分,该摩托车到达平沙计生办路段时,前方一辆泥头车在中间车道突然向右变道,准备在前方路口右转。由于该摩托车速度很快,当时已来不及刹车,该少年握紧车头迅速往右一偏,躲过泥头车,继续向前驶去。
然而,该少年向右这一偏,却使摩托车失去了控制,导致其连人带车飞了出去,撞上路基后腾空好几圈,然后重重地摔在地上。
接报后,珠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栏港大队沈警官迅速赶到现场发现,倒地少年一动不动,旁边一辆无号牌摩托车沾满杂草和泥巴。几米之外,一辆泥头车停在工地入口处,司机沈某惊魂未定,嘴里反复地念道:“我没撞到他!我没撞到他!”
事后,该少年的父母匆匆赶来,看到儿子的躯体已经被白布遮盖,哭得死去活来。
泥头车和摩托车“零接触”
据调查,飙车少年名叫小磊(化名),两个月前辍学出外打工。事发当晚,小磊驾驶前一日刚买的二手摩托车去找朋友玩,见路上人车稀少,正是一显身手的好时候,不觉间车速越来越快,不料前方泥头车变道,致使其驾车摔倒身亡。
从事故现场视频看,涉案摩托车是自己失控倒地,与泥头车没有接触。但小磊的父母根本不相信孩子是自己摔死的,坚称是泥头车把孩子撞死了,希望交警还孩子一个公道。于是,民警一边安抚小磊父母,一边加紧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沈警官根据现场视频分析,涉案摩托车若与泥头车发生接触,接触部位极有可能是摩托车左边把手与泥头车车身右前部分刮碰。但交警在涉案摩托车和死者小磊身上,并没有发现泥头车车漆附着痕。而在泥头车右侧车身,也没有发现任何刮擦碰撞痕迹。不仅如此,泥头车整个车身尘土颜色统一,没有任何与衣物接触的迹象。种种证据证明,涉案泥头车与摩托车并没有发生接触。
泥头车司机赔偿51万元
事实已经非常清楚,小磊是自己驾驶摩托车摔倒致死。这种事故属于单方事故,理应由小磊自己承担事故责任,但高栏港交警大队却认定:泥头车司机沈某与小磊各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沈警官解释道:“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要看事故双方有没有过错行为,这些过错行为是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造成的严重程度以及对事故的发生起了多大作用。无接触事故责任的划分也是一样。”虽然涉案泥头车和摩托车没有接触,但沈某驾车由中间车道向右变道转弯,与小磊的避让举动存在因果关系,导致了涉案摩托车摔倒的损害后果,对事故的发生起了作用;而小磊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超速行驶,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也有一定过错,因此两人各承担事故的一半责任。
另外,沈某驾驶的泥头车还存在严重超载、部分机件和设施损坏缺失等问题。除了被罚款5300元、扣6分、暂扣驾驶证3个月外,由于负死亡事故同等责任,沈某的B2E驾驶证也被注销了最高准驾车型,降级为C1E。
最终经过调解,沈某承诺向小磊父母赔偿51万元。
释 法
交通事故不一定要发生接触
许多人以为,车与车或车与人之间要发生碰撞才算是交通事故,其实不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从交通事故的定义看,是否“接触”并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只要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该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并起到了作用,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编辑 贺依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