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委12项调查措施⑦丨监委“查封”,怎么封?

廉洁深圳
+ 订阅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根据党中央决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授权赋予监察委员会12项调查措施——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

今天,结合3省(市)一年多来改革试点情况,一起来了解一下“查封”措施在实践工作中是如何运用的。

查封:保护固定证据,助力赃款赃物追缴

2017年7月21日,浙江省临海市某局局长、党总支书记杜某被立案一个小时后,临海市监委查封了他位于城乡结合部的老宅。

“杜某平时都住新房,老宅基本不用。不久前,他一反常态,频繁出入老宅。我们当时就怀疑里面藏有赃款赃物。”临海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黄山河说。

果不其然!监察机关在杜某老宅中发现了名酒、名茶、名表、名包、金条等大量赃款赃物。查封中还发现一些“有问题的”招投标合同。

对证明被调查人有无职务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各种财物、文件、资料进行查封,是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重要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

第二十七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应当收集原物原件,会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开列清单,由在场人员当场核对、签字,并将清单副本交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占有人。

通过实施查封,控制赃款赃物藏匿场所,这是突破案件、查明事实的一大关键。杜某案就是例证。临海市纪委监委四室主任、杜某案审查组组长张骞介绍说:“我们把查封清单、现场照片摆在杜某面前,他立马意识到自己藏匿赃款赃物的地方被查了个底朝天,内心受到很大冲击,接受讯问时的态度也慢慢改变了。”

查封的重要作用还体现在“控制第一现场”,防止重要证据被污染或流失。据张骞介绍,杜某集中归置研究那些招投标合同,本来是想着“万一纪委找谈话,如何辩解”。结果查封中截获了这些文件,我们也就掌握了他涉嫌受贿的重要证据。“如果因为未及时进行查封,导致这些重要文件被转移、藏匿或销毁,就会给案件调查工作造成困难。”张骞说。

据黄山河透露,有的受贿人为规避监督调查,故意把房产落户到亲朋好友名下。办案过程中,即便受贿人承认、行贿人承认,但名义持有人坚决否认,没有查封措施,常常难以往里再查。“对房产进行查封,防止上市交易,确保证据不流失,同时还能对他的心理形成强化:这就是赃物!不少名义持有人的心理防线就是这样被攻破的。”

查封的目的还在于助力赃款赃物的追缴。“万一涉案的不动产被处理掉了,就会给赃款赃物追缴工作带来不便;而通过查封冻结其产权交易,就能确保赃款赃物始终在监察机关掌控之下,从而为日后追缴奠定基础。”浙江省纪委监委第十二纪检监察室副主任林祥荣说。

查封,怎么封?

查封措施的使用,直接关系到被调查人的财产等权利,必须受到严格监督制约。据李攀介绍,在具体实践中,必须由承办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批后方可实施查封。具体流程如下:

【监委12项调查措施相关阅读】

①监委“谈话”,怎么谈?

②监委“讯问”,怎么问?

③监委“询问”,怎么询?

④监委“查询”,怎么查?

⑤监委“冻结”,怎么冻?

⑥监委“调取”,怎么调?

加载全文
免责声明:本文由南方+客户端“南方号”入驻单位发布,不代表“南方+”的观点和立场。
热门评论
快来抢沙发

    继续阅读
    还没看够?打开南方+看看吧
    立即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