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根据党中央决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授权赋予监察委员会12项调查措施——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
今天,结合3省(市)一年多来改革试点情况,一起来了解一下“调取”措施在实践工作中是如何运用的。
调取:有的放矢,掌握关键证据
从2016年开始,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某村原主任、书记周某就屡屡被群众举报,反映他在任期间利用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迁管理等职务便利收受贿赂。
2017年2月江干区监委成立后,开始着手调查周某的问题线索。初步调查下来,有一个细节引起了调查人员的注意:2010年,A公司在该村工业园里一片地块上的2000多平方米厂房建筑因土地征用被拆除,该公司获得了590多万的征迁补偿款。调查人员怀疑,这个补偿数额远远超出了国家规定标准。
周某和A公司的涉案股东都坚称,该建筑建于2000年,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所以征迁补偿标准比较高,是符合国家规定的。对于这一说法,当时的征迁补偿协议、A公司与村委会2002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地产评估公司2010年对被拆迁项目的评估报告等都能作为证明。一切看上去似乎“无懈可击”。
可是A公司是2001年初才登记设立的,公司“厂房”的年龄却比公司本身的年龄还大?调查人员前往规划局调取了涉案地块卫星遥感地图,卫星图显示:2000年至2005年,这一地块一直都是一片农田,上面根本没有建筑物;直到2006年底、2007年初,地块上才出现建筑物,而且是违章搭建的简易钢棚,根本不是补偿协议上所说的2000年建成的“历史遗留钢结构房屋”。
为了掩盖被拆迁房屋的“真面目”,当事人精心伪造了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评估报告,要不是卫星图“半路杀出”,差一点就蒙混过关。
“这次监委调取卫星图,是突破案情的关键。”杭州市江干区纪委监委第三纪检监察室主任李明介绍。
调取,是监察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证据的调查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调取的证据多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根据需要可以拍照、录像、复印和复制,试点地方的办案实践中以调取书证最为频繁。
调取措施对查清案件事实、固定证据起到了重要作用。“行贿受贿案件,书证物证通常很少。像这个案子,房子一拆,‘死无对证’,再过一些年,如果管理部门再变动,资料可能都不好找了。”李明说,于是他们就想到用“巧劲儿”,通过这种合法有效的途径调取书证,直接印证了事实,行贿人和受贿人在铁证面前,再也难以抵赖。
调取有很强的针对性,监察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直接取得证据,能够快速了解案件情况,掌握关键的书证物证。因而在立案调查阶段和立案之前的初核阶段,调取都是监察机关很“青睐”的一种外围取证手段。
调取措施如何执行?
监察机关如何执行调取措施?具体程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