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观!韶关学院法学院的维权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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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学院法学1班班服维权

事件经过

2017年11月21日,韶关学院法学1班的静怡同学就班服成品与定制要求不符问题同卖方交涉,法学1班收到的班服不是之前商议好的加绒款,于是跟商家理论,最后商家也承认了是他们的失误,衣服款式不能加绒却没跟学生说明就擅自做了没加绒的发货。

法学1班希望能得到1000元赔偿,因为如果知道没加绒,他们是不会买的,商家的行为也涉嫌欺骗消费者。但是商家只同意赔偿200元,平均班里每人只能得到4元赔偿费。学生们表示不同意,一番理论后,商家以一句“你们走法律程序吧”作为答复。

走法律程序固然麻烦,但作为法学生,他们决定要维权到底。

但是走法律程序面临诸多问题,怎么起诉?在哪里起诉?律师费?于是大家请教了班主任卢阳智老师。有了老师的加盟后维权行动迅速开展。

那么起诉需要什么条件呢?

起诉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先要解决的问题是:

原告是谁?利害关系证明?

明确被告?诉讼书?在哪里受审?

老师的指导过程

起诉准备

1原告主体

原告是班级里负责收钱然后付款的朱启烨同学,不是负责与商家协商定制的静怡同学。付款证据上是朱启烨的名字。

2
侵权证据

3
被告主体

这里就不显示公司具体信息了,

但是get到了老师的技巧:

但凡涉及到被告公司主体资格的都可以在全国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打印。法院也认可

4
诉状书
民事起诉状格式    

原告:姓名,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职务,居住地址,电话:       被告:同上(如果是单位要写明单位名称及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和姓名)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此 致_____人民法院原告人:_______(盖章)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____年__月__日

附:合同副本____份。本诉状副本___份。其它证明文件__份。          注:①事实和理由中应写清合同签订的经过、具体内容、纠纷产生的原因、诉讼请求及有关法律、政策依据。②原告应向法院列举所有可供证明的证据。证人姓名和住所,书证、物证的来源及由谁保管,并向法院提供复印件,以便法院调查。③本诉状适用于被告为法人或其它组织

老师让班里人都尽量参与进来,有兴趣的同学自行加入诉状小组,虽然静怡同学才是最了解整件事情的人,诉状书也是采用她写的。其他同学虽然只是练习,但是过程才是最重要的不是吗?毕竟这是一次不错的学习机会。

下面是静怡同学整合其他同学诉状书中有用的信息再经过老师修改而成的最终版:

同学们一遍遍核对,不厌其烦。尽量做到严谨,对于用词也是十分斟酌:要说买,不能表述为定制;强调冬服,对方主观过错,不提前跟我们说衣服不能加绒,还有就是一定要强调是电子网络购物!!这又是为何呢??

因为这关系到在广州还是韶关受理案件的问题(卖家公司在广州),抛却车费不说,来回奔波也是够呛。然而不久他们通过查找最新法条发现了转机~~

5
哪里受审?

起诉用买卖合同?还是加工承揽?对于这个问题,法条组犯了难。

老师说:“如果是个加工承揽,那肯定是广州管辖。即使按买卖合同去韶关起诉,管辖地按你们现在所查找到的法条也不应该是韶关。新的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解释有一条有利于我们以买卖合同关系在韶关立案的法律条文,如果没有这个法条,即使是买卖合同,都是广州管辖。”

于是大家各种搜索,一条条被否定也不气馁,终于谭淑文同学率先找到了该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这就是可以在韶关起诉的直接法条了。所以写起诉状的时候一定要注明,是通过网络微信方式订立的合同,引导立法庭认为是韶关管辖的,至于最后会不会成功,要看立案庭的认定和对方当事人是否提异议。

起诉状、证据一式三份

韶关学院法学1班正式提起诉讼

2017年12月11日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2017年12月13日晚8:30,广州市穗纶有限公司致电原告朱启烨,同意赔偿原先要求的1000元,并要求原告方撤诉。

晚9:00收到被告赔金1000元。

1月8日,原告方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至此,韶关学院法学1班班服维权案取得胜利。

学生们表示:“刚开始我们也会因为是大一新生所学有限而担忧,对起诉也很迷茫,但是这都不是退缩的理由,不会就学。当权益被侵犯时决定不能就此忍气吞声,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法学生更应如此,有一天要用我们所学去帮助他人。”

卢阳智老师寄语:

案件胜诉非核心目的,而在于通过此案实践进而推崇一种主要但教学过程欠缺的法律学习方式。

来源:韶关学院法学院团委学生会(略有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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