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者说】当事人不服执行监督结果应如何处理?

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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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提要

拍卖成交裁定被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监督裁定撤销,买受人应通过什么途径寻求救济?一种观点认为应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对异议裁定不服的,再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法律和司法解释未予明确,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做法不一,亟需统一。

争议焦点

执行申诉VS执行异议

基本案情

A法院执行中拍卖涉案股权,竞买人黄某虹、黄某平等人竞得,该法院于2007年11月12日作出拍卖成交确认裁定。后经公安机关侦查,认定犯罪嫌疑人黄某然串通拍卖行负责人操纵该拍卖活动。被执行人某投资公司向A法院提出异议,但未被受理。后案件被指定由B法院执行。某投资公司又向B法院提出异议。B法院审查认为,上述拍卖行为发生在2008年4月1日(即2007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施行之日)前,应按监督案件处理,因而作出执行监督裁定,裁定撤销A法院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买受人黄某虹、黄某平等人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告知其应向B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异议被驳回后,黄某虹、黄某平等人又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结果

B法院对异议审查认为,B法院作为新的执行法院,有权对原执行法院已出具的法律文书及采取的执行措施进行审查并有权撤销、变更。根据公安机关侦查以及B法院调查证实,该拍卖活动违法应被撤销。故驳回异议请求。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议审查认为,对于执行监督的后续救济,应分三种情形作出不同处理:

1、执行法院的执行监督裁定维持原执行行为的,由于执行监督行为未改变原执行行为,未导致执行状态或执行结果变化,视为新的执行行为未发生,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如对执行监督裁定不服,应通过执行申诉寻求救济。

2、执行法院的执行监督裁定撤销或改变原执行行为的,必然导致执行状态发生变化,该执行监督行为应视为新的执行行为,如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服,可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法院应予受理,并依《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处理。异议人不服执行法院的异议裁定,还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3、如果执行监督裁定是执行法院的上级法院作出的,无论是否撤销或改变执行法院的原执行行为,均应继续循执行监督途径解决。

本案属于第2种情形,B法院对买受人的异议立案审查并作出裁定,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处理程序适当,故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B法院的异议裁定。

典型意义

对执行监督结果异议的救济程序,法律尚未明确,实践做法各异,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无所适从。本案对类案的处理具有一定参考作用,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寻求救济也有指引作用,可减少讼累。

小编:请从裁判者的角度谈一谈您对“执行难”和执行救济的看法。

李昙静:“执行难”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也将随着社会发展终将成为历史名词。党和国家高度重视解决执行难,最高人民法院郑重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当前,民事执行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执行规范化、信息化、公开化不断推进,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力度越来越严厉,对赖债者限制高消费手段越来越多样、越来越有效,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将越来越高。但还是会有一部分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不满意,甚至对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有异议、有意见,因此,民诉法修改增设了执行异议、复议、案外人异议、执行异议之诉等执行救济途径,而执行监督是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出台的一个司法解释设置的执行救济途径,新旧救济途径如何选择、适用,需要通过长期的司法实践进行完善。本案揭示的正是两种救济路径的竞合和取舍。

法官简介

李昙静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三级高级法官。长期从事民事执行和调研指导工作。主笔起草调研报告《执行不能问题研究》、《执行主体变更和追加》等获全省法院优秀调研成果一等奖、全国法院优秀调研成果三等奖;参与起草《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诉讼管辖制度改革调研报告》获全省政法系统优秀调研成果一等奖;参与编辑书籍《民事执行法规汇编》等;撰写法学论文《三极或四极:财产刑执行的主体结构研究》等获全国法院学术讨论会二等奖和三等奖;撰写10多篇调研论文在全国性法学刊物上发表。作为审判执行业务广东讲师团成员,赴新疆喀什两级法院讲学;多年为广东全省法院执行培训班授课。

往期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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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梁展欣、林晔晗

文案:文靖之、曾洁赟

编辑:陈虹伶

校对:刘宇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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