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根据党中央决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授权赋予监察委员会12项调查措施——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
今天,结合3省(市)一年多来改革试点情况,一起来了解一下“查询”措施在实践工作中是如何运用的。
查询:不动声色,摸清底细
2017年7月,根据浙江省监委的指定管辖,杭州市监委迅速对浙江省某国企子公司老总叶某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及时研判熟悉案情,并决定对叶某本人及其家庭和特定关系人的银行账户、消费卡购物卡等信息进行查询。
查询结果显示,2012年以来,叶某的妻子在杭州某商场以购物卡方式消费30多万元。她的购物清单里,多是高端化妆品、珠宝饰品、名牌女鞋等奢侈品。
这些购物卡是怎么来的?杭州市监委在调查中发现,购卡人无一例外都来自于A公司,且均以公款方式购买,而叶某就曾担任过这家公司的董事长。
针对这一情况及初核过程中还发现的叶某其他涉嫌贪污受贿问题,2017年8月,杭州市监委决定对叶某进行立案调查。
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是监察机关获取线索、证实犯罪、追缴赃款的重要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案件涉嫌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通过查询,获取更多信息,找准案件突破口,讯问时就能迅速击中对方要害。据杭州市纪委监委第六纪检监察室主任、叶某案调查组组长王伦介绍,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纪检监察机关一般都会在正面接触被调查对象之前,通过外围初步核查来获取其涉嫌违纪违法的相关线索材料。“一旦立案调查,那就是短兵相接、发起总冲锋了,而查询就是冲锋前的准备工作之一。由于没有正面接触被调查对象,它具有一定的隐秘性,也能避免打草惊蛇。”王伦说。
“即便立案后正面接触了被调查对象,且他在讯问过程中交代了问题,也仍然需要通过查询进一步查明事实、搜集证据。比如被调查对象交代了问题,说收了张三李四的钱,如果是转账,还是要去查询。”王伦透露,在对叶某立案调查后,为了确定其涉嫌贪污的确切数额,查清其涉嫌受贿的问题,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杭州市监委还围绕有关线索进行了进一步查询。
受贿人的赃款藏到哪儿了,是不是转移出去了?据杭州市纪委监委干部周晨璟介绍,通过查询,掌握被调查人的资金来源、资金走向等情况,还能为追缴赃款提供助力。
启动查询有严格条件
这么厉害的调查手段,当然也不是随随便便就用的。“不是哪一个具体的办案人员就能决定查还是不查,查什么不查什么,也不是调查组组长可以说了算。”据王伦介绍,启动查询有严格的条件,还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具体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