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根据党中央决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授权赋予监察委员会12项调查措施——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3省(市)各级监委认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按照能试尽试原则,全要素使用12项调查措施,严格规范权力行使,探索出许多行之有效的好做法好经验。
下面,结合3省(市)一年多来改革试点情况,一起来了解一下“谈话”措施在实践工作中是如何运用的。
谈话,充满艺术的“正面较量”
谈话,作为监察机关十二项调查措施之一,主要用于在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期间,向被核查人及相关涉案人员调查违纪和职务违法事实。
按照规定,监察机关只有在掌握了监察对象部分违纪或者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和证据的条件下,才可以立案调查,这就要求监察机关在立案之前做好扎实的初核工作。谈话作为一项最基本的调查措施,在监察机关案件初核过程中被大量运用,对于获取证据、突破案件、教育挽救党员干部起到了关键作用。
例如山西省监察委员会挂牌成立后的“留置第一案”,仅用80多天就查清了被调查人山西某国企董事长郭某的违纪、渎职、受贿问题。这其中,23天初核工作中谈话等措施的大量运用就为案件的快速突破奠定了坚实基础。
谈话初期,郭某抱有侥幸心理,不承认自己的渎职犯罪问题,核查组对郭某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同时与其他涉案人员、证人开展大量谈话,并进行外围取证,发现郭某存在失职渎职给国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问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一系列谈话笔录、书证、物证形成扎实的证据链条,将郭某“团团围住”,立案时机终于成熟。纵观郭某案调查全过程,调查人员先后谈话取证280余人次。
谈话,是监察机关与被核查人的“正面较量”,这一措施运用起来可谓充满艺术性、政治性和政策性。
根据一些谈话“老手”的经验,谈话要“软硬兼施”——
“硬”指的是用法律事实和外围调查取得的铁证攻破被谈话人的侥幸心理和对抗态度;
“软”则是通过安排被谈话人学习党章党规和法律法规,用理想信念教育感化,向被谈话人亮明党的政策,使被谈话人在思想上发生积极转变,让他们相信组织、依靠组织,主动交代问题,真诚悔错改错。
谈话要讲“艺术”,更要讲程序
监察机关采取谈话措施,要严格遵循审批和执行程序,严防“灯下黑”。以山西监委的实践为例,和谁谈、何时谈、怎么谈,都由案件承办室主要负责人与审查组共同研究提出谈话方案,经分管该案的委领导批准以后,由审查组负责实施。谈话方案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缩小或者扩大范围、变更调查方向和事项。为了防止跑风漏气等情况的发生,谈话人员不能私下与被谈话人接触,也不能直接与被谈话人联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