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公职人员注意了
重磅消息来临!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购车配备的相关内容
说的特别详细
大家赶紧来看!
公务用车
配备国产汽车 带头用新能源车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
办法自2017年12月5日起施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1年1月6日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
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工作需要,按照程序报批后,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党政机关应当推进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公务用车应当统一标识。
严格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回单位或者其他指定地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修订后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与此前的办法相比有何变化和特点?
变化和特点
修订后的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以全面实行公务用车编制和标准管理为核心,强化配备、使用、处置等全流程管理,着力构建公务用车管理新制度,确保管用、实用。主要有如下特点:
一是明确集中统一。着眼于提升公务用车管理效能,明确了集中统一方向,要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对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四统一”管理,即: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规定公务用车购置经费列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预算。
二是坚持厉行节约。坚持保障公务和厉行节约相结合,在公务用车编制和标准两个核心问题上作出了相应安排。一方面,进一步强化编制刚性约束,将各类公务用车全部纳入编制管理,分类明确编制核定责任主体,并对公务用车产权注册登记提出统一要求,防范超编制配车,严控公务用车数量规模。另一方面,坚持经济适用、节能环保原则,分类细化各类公务用车排气量、价格标准,要求党政机关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
三是创新管理方式。针对实践中易发的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等违规违纪现象,采取了一些创新性手段。主要包括:推进平台建设,要求各地区结合实际建立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将各类公务用车纳入平台管理,统筹调度使用,并通过信息化手段、加装卫星定位系统,实时监控车辆运行轨迹,在线统计行驶里程、费用支出等信息,实现无缝监管;推进标识化管理,规定除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公务用车都应当统一标识,置于社会舆论和公众的监督之下,确保公务用车在“阳光”下运行;推进信息公开,要求党政机关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并将相关情况纳入政务公开和政务诚信建设范围,主动“晒”出公车账单,接受社会监督。
除此之外
今年还出台了一系列新规定
规范公职人员的一言一行
我们一起来看看!
公职人员注意
今年还有这些新规必须遵守!
01
培训费出新规!最高标准760元/人天
今年1月4日,财政部等三部门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培训管理办法相比,标准有所提高,最高标准合计760元,最低标准合计550元。
培训费指的是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新办法中,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培训类别包括三类,省部级及相应人员、司局级人员、处级及以下人员。其中,省部级及相应人员培训费最高,为760元/人天,司局级干部为650元/天,处级及以下人员为550元/天。
02
公务员辞职从业有新规定
5月,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公务员局等4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
《意见》对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做了如下规定:
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公务员局等4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
《意见》要求,公务员申请辞去公职时应如实报告从业去向,签署承诺书,在从业限制期限内主动报告从业变动情况;公务员原所在单位在批准辞去公职前要与本人谈话,了解从业意向,提醒严格遵守从业限制规定;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公务员辞去公职从业备案和监督检查制度,对各机关落实辞去公职从业规定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对经查实的违规从业人员和接收企业给予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