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套建设教育设施要与新建居民区同步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推进,农村人口不断向城镇转移,清远教育设施在规划、建设和管理方面已明显不能适应社会发展和人口增长的趋势,导致城镇中小学建设滞后,中小学“大班额”现象严重。
这些问题该如何解决?日前,清远市政府网站公布了《清远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规定》(下称《规定》),明确提出新建居民区需配建教育设施的,要与居民区建设同步进行,建成后移交辖区政府,用以举办公办中小学、公办幼儿园或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预留教育设施用地范围
不得兴建住宅
曾经很长一段时间,教育设施供应不足的原因之一就是缺乏规划。
为此,《规定》明确了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还明确了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去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以及管理活动,以确保《规定》的有效实施。
《规定》指出,现有或者预留教育设施用地范围内不得兴建住宅、商业用房和其他与教育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
严格控制征收学校、幼儿园的校舍和场地。因公共利益确需征收的,应当征得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按照规划重新建设。原学校、幼儿园的占地面积未达到标准化学校、规范化幼儿园基本标准的,重建时应当达到该标准。
此外,现有公办学校、幼儿园因停办、合并、分立或者搬迁等原因,需要对用地进行调整的,由辖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发改、规划、国土、财政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的原则提出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学位缺口大
落实城镇居民区配套设施建设
目前,清远教育设施建设进度依旧存在与城市发展不匹配现象,学位紧缺问题常年存在,基础教育资源明显不足。
例如,中心城区近3年来陆续新建了新北江小学、凤翔小学、新三角小学、飞来湖中学,扩建了后街小学、东城中心小学、东城莲塘小学,增设了田家炳实验中学小学部,但所有新增的学位都迅速满员。预计到2020年,清城区小学学位缺口为17820个,初中学位缺口7500个。
为此,《规定》指出,要严格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依法落实城镇居民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新建居民区需要配建教育设施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毗邻现有教育设施或者教育设施预留用地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间距、消防、安全和环保等要求,不得影响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的实施,不得妨碍教育设施的采光、通风,不得危害学校环境和学生身心健康。
对于需要将配建教育设施移交给辖区政府的居民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配建教育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辖区政府提交书面移交报告和移交材料,并协助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移交材料应当包括项目审批和立项、用地审批和规划、建筑审查有关文件、相关单项(栋)的建设图纸资料、建筑施工资料、各相关专项设施的图纸资料及项目申报、批复、验收等有关文件。
此外,对于建设单位移交的配建教育设施,辖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相关部门及时接收,并根据学位需求情况及时投入使用。中小学组织举办公办中小学,幼儿园统筹举办公办幼儿园或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解决用地不足
教育设施满足教育教学需要
为确保有足够的教育设施供应,须解决教育设施用地不足的问题,《规定》明确了教育设施用地要明晰产权、专地专用,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教育设施用地性质,因公共利益确需征收的应当按照标准规划重建等内容。
《规定》指出,教育设施建设应当功能分区合理,满足教育教学需要。按国家规范配置无障碍设施,保障残疾适龄儿童、少年的使用和安全。学校、幼儿园周边应当有良好的交通条件,与学校、幼儿园毗邻的主干道应当设置适当的安全设施,保障学生安全通行。学校、幼儿园门前及周边道路应当设置规范的警告、限速、禁鸣、让行等交通标志、标线。
因建设需要临时开挖或者截断学校、幼儿园门前道路的,建设单位报送审批前应当告知有关学校、幼儿园,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师生安全通行和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强化移交制度
明确了相关主体法律责任
记者留意到,强化配建教育设施的建设与移交制度,是《规定》的核心部分。
《规定》明确了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好关,对于需要配建教育设施的居民区项目,应当在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时,就要根据规划设计规范和教育教学需要,明确配建教育设施的区位、红线、办学层次和规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同时要根据规划条件和国家、省、市相关规范要求,审查配建教育设施设计方案,并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意见,对未按规划条件配建教育设施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明。
《规定》指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也要把好关,对于需要配建教育设施的出让土地和居民区项目,在拟定宗地出让方案和土地出让合同时,就要落实好配建教育设施的建设标准、建设位置、交付使用条件、开发时序、竣工验收、交付时间和产权归属等内容。
此外,还明确了居民区项目配建教育设施的移交主体(建设单位)、移交程序、接收和投入使用等具体内容。明确了各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为了确保《规定》的有效实施,必须明确各相关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据此,《规定》各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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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出台背景
经过多年的发展,清远市的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文明程度均有大幅度提高。但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推进,农村人口不断向城镇转移,加上“全面二孩政策”落地,清远市的教育设施在规划、建设和管理方面已明显不能适应社会发展和人口增长的趋势,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设施需求,导致城镇中小学建设滞后,中小学“大班额”现象严重;公办学前教育资源奇缺,基础教育资源明显不足。
这些问题都亟待解决,但政府在管理方面又面临着规范缺位的尴尬,难以契合“依法行政”的要求。因此,清远市政府将《规定》作为2017年度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立法项目,作为清远市政府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第一部政府规章,经过实地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和充分讨论、修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参考了《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等政策文件,最终出台了该《规定》。
【记者】魏金锋
【通讯员】王清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