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周某某原为某某公司员工,工作岗位为后勤。2015年9月,某某公司与周某某发生纠纷,某某公司将周某某辞退。由于在职期间,某某公司未为周某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周某某向有关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此后,某某公司为周某某补缴了2013年11月至2015年4月的社会保险费本息共13777.04元,包括应由单位承担的本息额为8746.02元,个人承担的本息额为5031.02元(本金4875.36元,利息155.66元)。某某公司为周某某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认为周某某应将其垫付的个人缴费应承担的本息额部分返还给某某公司。故某某公司就社会保险费事宜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裁判结果
一审
原审法院认为:某某公司为周某某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缴费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也就是说,这三项社会保险费中的个人负担部分应由周某某自己承担。某某公司在为周某某补缴社会保险费时,垫付了应由周某某个人负担的部分,因此某某公司有权要求周某某返还。
但某某公司要求返还所垫付的应由周某某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本息中,所包括的利息155.66元是由于某某公司未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的,非周某某的过错所造成,应由某某小学自行承担,无权要求周某某返还。故法院判决周某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某某公司返还其垫付的周某某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本金4875.36元。
周某某对原审法院判决不服,认为原审判决周某某向某某公司返还补缴社会保险费没有法律依据,向二审法院提起了上诉。
二审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周某某是否应向某某公司返还社会保险费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经查《某某市职工社会保险补缴复核单》,某某公司为周某某补缴了2013年9月至2015年4月的社会保险费用,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缴费主体包括了单位和个人两个部分。某某公司为周某某补缴社会保险费用时,已经垫付了应由周某某承担的个人缴费部分,故某某公司依法有权要求周某某予以返还。
原审法院认定周某某应向某某公司返还垫付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本金4875.36元,并无不当。因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实务评析
社会实践中,往往由于各种原因仍有部分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经劳动者投诉或者劳动仲裁、法院判决后,用人单位全额补缴了社会保险费,包括个人部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要求由劳动者自己全额承担社会保险费,也就是由劳动者垫付用人单位应承担的部分等等情况,进而就发生了垫付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为对方垫付的社会保险费的问题。那么请求对方返还社会保险费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畴,针对这个问题如何处理,理论和实务界一直存在较大争议,主要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返还请求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争议纠纷,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基于劳动权利和义务而产生的纠纷,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争议范围,应当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返还请求社会保险费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属于普通民事债务纠纷案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属其法定义务,劳动者垫付社会保险费后,事实上已代用人单位履行了缴纳义务,征缴机构无法再让用人单位再次履行缴纳义务。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社会保险费缴纳关系因劳动者先行垫付而消灭,但并未免除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社会保险费的责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重新形成以垫付社会保险费为标的额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发生的争议应通过普通民事争议处理,不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
相关法条
▶ 《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1.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了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垫付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的,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应告知劳动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寻求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