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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指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退(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的规定,从2017年11月1日起,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综服企业”)代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免)事项,应按照如下步骤进行:

第1步:

-与生产签订外贸综合服务合同-

综服企业应与生产企业签订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约定由综服企业提供包括报关报检、物流、代办退税、结算等在内的综合服务,并明确相关法律责任,同时指定代办退税的开户银行和账号。

注1: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必须包括“报关报检、物流、代办退税、结算”五大服务在内,缺一不可。

注2:合同(协议)指《合同法》认可的合同,包括纸质、电子等。

第2步:

-申请出口退(免)税备案-

(已经办理过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不需要重复办理,可跳过此步骤)

综服企业应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前,持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

注1:综服企业应使用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或通过在线填写的方式生成《出口退(免)税备案表》申报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备案。下载安装及登录申报系统进行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具体操作详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系统操作指南》。

注2:出口退(免)税备案不涉及需结清出口退(免)税款的为即办事项,需要提供的资料详见佛山国税网站-办税指南-税务认定-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备案办税指南。

注3: 《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退税开户银行账号”,必须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

第3步:

-申请代办退税情况备案-

综服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后,在为每户生产企业首次代办退税前,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35号公告附件1一式三份)及电子数据、企业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制度。同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1.与生产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

2.每户委托代办退税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

3.综服企业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信息系统建设及应用情况。

注1:综服企业应使用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或通过在线填写的方式生成《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申报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登录申报系统进行代办退税备案的具体操作详见《外贸企业代办退税系统操作指南》。

注2:如果综服企业对代办退税的每户生产企业均需要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办退税备案,且需要在为每户生产企业首次代办退税业务前进行备案。

注3:《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中,受托代办退税的综服企业情况中“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应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时所提交的信息一致;备案情况中“生产企业提供的代办退税开户银行”和“生产企业提供的代办退税银行账号”应与事先签署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时指定代办退税的开户银行和账号一致,并且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时所提交的信息一致,否则无法完成备案。

注4:《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应据实填写,并与留存备查的合同(协议)资料一致。《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内容发生变化时,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重新报送该表。(如《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中“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号码”变化的,要重新备案。)

注5:综服企业首次办理代办退税备案时,应将企业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制度一次性报主管税务机关。

注6:生产企业如果要办理撤回委托代办退税备案事项的,应在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向综服企业结清该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款后才能予以办理。如果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事项的,则应按规定先办理撤回委托代办退税备案事项。

第4步:

-收到生产企业开具代办退税专用发票-

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  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栏次须按照换算成人民币金额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填写。

注1:代办退税专用发票是证明,不是发票,不是“销售凭据”,不作为购销关系的发票,既不得作为综服企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也不能用于自营出口申报出口退税,只能作为代办退税的凭证。

第5步:

-申报代办退税-

综服企业应参照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单独申报代办退税,报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申报表》(35号公告附件2)、代办退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其他申报资料。

注1:综服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代办退税,应退税额按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计算。

应退税额=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

注2:代办退税的基本政策和申报代办退税的操作均与外贸企业类似,但在系统实现上,代办退税申报和审核系统均是单独设置模块进行管理的。

注3:申报表以及有关申报审核规则有所不同:一是申报表变化,申报时体现了按不同生产企业进行明细申报。申报时按报关单号为进货和出口的唯一标识,一个报关单号码必须对应至少一张代办退税专用发票,对应多张代办退税专用发票时,单个报关单的数量和美元离岸价应按比例分开对应填报。一张代办退税专用发票如对应多张出口报关单的,应严格按单个出口货物报关单作为进货和出口唯一标识的要求,将一张代办退税专用发票按比例分开对应填报。二是改变原来在“业务类型”栏注明的内容“WMZHFW”,在退税申报表中增加“业务类型”栏,填写“自产”或“视同自产”。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申报表》填表说明对申报表的各栏次如何填写做了明确,填写基本规则如下:

代办退税申报中出现的“出口记录”和“发票记录”之间一对一、一对多和多对一多种情况时,在申报表填写时逻辑规则如下:

1.一条出口记录对应一条发票记录:填写一条申报数据,出口数量为出口记录对应的出口数量,出口退税计税金额为发票记录对应的合计计税金额;

2.一条出口记录对应多条发票记录:按照发票记录的数量逐条填写申报数据,每条申报数据的出口数量为出口记录对应的出口数量按照单条发票记录数量或计税金额占全部发票记录的数量或计税金额的比例进行拆分(美元离岸价也按此比例拆分),出口退税计税金额为每条发票记录对应的合计计税金额;

3.多条出口记录对应一条发票记录:按照出口记录数量逐条填写申报数据,每条申报数据的出口数量为单条出口记录对应的出口数量,出口退税计税金额为发票记录对应的合计计税金额按照单条出口记录出口数量占全部出口记录出口数量的比例进行拆分;

4.多条出口记录对应多条发票记录:均可以按照出口记录商品与发票记录商品的对应关系,归纳为上述一条出口记录对应多条发票记录或多条出口记录对应一条发票记录的逻辑进行填写。

注4:将代办退税业务申报表简化为一张,不同于以往外贸企业申报退税既报汇总表又报明细表,代办退税申报表将申报数据合并到一张申报表,既减少了报表张数,也减少了企业重复报送的数据。

第6步:

-履行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职责-

综服企业应履行35号公告第九条规定的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职责,严格审核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及出口业务的真实性。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职责包括:(一)制定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制度,包括风险控制流程、规则、管理制度等。(二)建立代办退税风险管控信息系统,对生产企业的经营情况和生产能力进行分析,对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风险识别、分析。(三)对年度内委托代办退税税额超过100万元的生产企业,应实地核查其经营情况和生产能力,核查内容包括货物出口合同或订单、生产设备、经营场所、企业人员、会计账簿、生产能力等,对有关核查情况应有完备记录和留存相关资料。(四)对年度内委托代办退税税额超过100万元的生产企业,应进行出口货物的贸易真实性核查。核查内容包括出口货物真实性,出口货物与报关单信息一致性,与生产企业生产能力的匹配性,有相应的物流凭证和出口收入凭证等。每户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核查覆盖率不应低于其代办退税业务的75%,对有关核查情况应有完备记录和留存相关资料。 综服企业未能按照以上规定履行职责,如果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有按规定应予追回退税款情形,而生产企业未能按规定将税款补缴入库的,综服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将生产企业未能补缴入库所涉及的税款进行补缴。

注1:为降低综服企业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综服企业应在首次代办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时开始履行上述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职责,并将之作为常态化措施持续跟进,而不要等到委托代办退税额超过100万元时才开始实地核查和真实性审核,以保证每户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核查覆盖率不低于其代办退税业务的75%。

第7步:

-资料留存备查和单证备案-

综服企业应对履行35号公告第九条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职责责的详细记录等信息和每笔代办退税出口业务涉及的合同(协议)、凭证等资料,规范装订、存放、保管并留存备查。综服企业对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应参照外贸企业自营出口业务有关备案单证的规定进行单证备案。

注1:综服企业对列举的凭证资料需按规定留存备查,保存期限按现行涉税资料保存(10年)。代办退税业务也需要和自营出口业务一样实行单证备案管理,由综服企业代生产企业进行收集并备案管理(保存5年)。

第8步:

-出口分类管理类别的动态调整-

根据35号公告第17条的规定,综服企业代办退税存在下列情形的,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发现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调整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一)连续12个月内,经审核发现不予退税的代办退税税额占申报代办退税税额5%以上的,管理类别下调一级。(二)连续12个月内,经审核发现不予退税的代办退税业务涉及的生产企业户数占申报代办退税生产企业户数3%以上的,管理类别下调一级。(三)连续12个月内,被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的代办退税税额占申报代办退税税额2%以上的,管理类别调整为四类。

注1:“连续12个月内”指当月向前追溯12个连续自然月份的累积,如201711-201810,201712-201811,以此类推。

注2:公告分别从审核不予退税税额占比、不予退税涉及户数占比、骗税税额占比三个方面规定了动态调整的条件。

第9步:

-代办退税的退出机制-

根据35号公告第18条的规定,综服企业连续12个月内被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的代办退税税额占申报代办退税税额5%以上的,36个月内不得按照35号公告规定从事代办退税业务。注1:上述36个月,自综服企业收到税务机关书面通知书次月算起,具体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如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2017年11月12日下发书面通知给综服企业,告知自201711-201810连续12个月被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的累计超过5%,那么自2018年12月起36个月(2018年12月1日-2021年11月30日),综服企业不得从事代办退税业务。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在2018年12月1日-2021年11月30日之间的出口业务不得适用本公告规定代办退税。

注2:综服企业被停止代办退税资格时,自营和代理出口可按外贸企业继续享受对应政策。

第10步: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35号公告第16条的规定,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有按规定应予追回退税款情形,如果综服企业未能按照本公告第九条规定履行其职责,且生产企业未能按规定将税款补缴入库的,综服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将生产企业未能补缴入库所涉及的税款进行补缴。

根据35号公告第19条的规定,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如发生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生产企业应作为责任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综服企业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发生骗取出口退税的,对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综服企业发生参与生产企业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且36个月内不得按照本公告规定从事代办退税业务。注1:上述36个月,自综服企业收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审判机关判决、裁定文书)次月算起,具体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第11步:

-综合服务收入的申报纳税-

综服企业向生产企业代为办理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等综合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注1:提供“报关报检、物流、代办退税、结算服务”应分别对应销售服务注释范围适用征税规定。

来源:佛山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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