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开车撞人,副驾驶却构成交通肇事罪,这是为什么呢?

黄埔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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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闻报道,杭州市临安区一名驾校女学员在教练带领下上路学习驾驶时发生交通意外,导致一名路人死亡,日前该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该名女学员的教练江某。

今年9月16日,江某像往常一样带着学员骆某和陈某上路练车。学员骆某今年40多岁,已通过科目一考试,但科目二考了一次没通过,与同车的陈某是母女关系,当日是骆某第二次上路练车。

9月16日下午2点左右,骆某驾驶教练车行驶至临安区天目山镇某村时,发现前方不远处左侧有一名老人正在横过马路,而道路右侧的路边聚集了很多人在办丧事。

据骆某事后回忆,老人过马路时朝教练车看了一眼,她以为老人会让车辆先行,所以没有减速,并将所以注意力都放在了道路右侧的人群上,教练当时也没有踩刹车。当车辆离老人只有十几米时,骆某才发现老人已经走到了道路中间,她顿时慌了神,手足无措忘了踩刹车,这时教练江某才踩下刹车,并拉了一把方向盘,但为时已晚,老人被撞出六七米远,头部流血到底不起。三人立即下车查看,江某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电话,虽经医务人员全力抢救,被撞老人仍因伤势过重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叫他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0条之规定: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对此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对江某作出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批捕逮捕的决定,而学员骆某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黄小明:

本案中,虽然学员骆某是汽车的实际驾驶人,但作为未取得汽车驾驶证的学员,其驾驶行为是在教练江某的指导与控制下进行的,教练江某对车辆的也具有控制权(教练车副驾驶位装有制动装置)所以学员在教练的指导下驾驶机动车可以认为是教练对机动车的驾驶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话,理应由教练承担责任。

文丨亮方

编辑丨人

图丨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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