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街坊注意啦!
2018年度门诊特定病种定点就医的通知出炉↓
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6〕60号)的相关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参保人须在选定的两家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享受门诊特定病种(以下简称“门特”)待遇。在非选定医疗机构发生的门特费用是不予核报的哦!
下面,小编为大家送上门诊特定病种就医选择定点医院的办理攻略,赶紧收好哦!
哪些病种需要办理选定手续?
佛山市门诊特定病种定点就医的病种目录及基金支付限额标准。
办理注意事项
一、选定医疗机构确认
参保人2018年起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门特待遇结算的前二家定点医疗机构,默认为参保人门特待遇定点就医的两家选定医疗机构。如无办理选定医疗机构变更手续的,以后年度均默认在该两家选定医疗机构享受门特待遇。
已办理长驻(住)异地就医申请及门特市外就医申请的参保人,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按上述办法执行。
二、选定医疗机构变更
参保人一个自然年度内只可办理一次选定医疗机构变更,持社会保障卡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佛山市门诊特定病 种选定医疗机构变更申请表》(点击“阅读原文”下载)到参保所属社保机构或任一定点医疗机构驻院医管办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选定医疗机构变更手续办理后即时生效,参保人在新选定医疗机构新发生的门特费用即可纳入医保报销。
三、门特待遇结算
参保人在选定医疗机构发生的门特费用按规定纳入核报。同时享受门特和门诊慢性病种待遇的参保人在非选定医疗机构发生的门特费用不予核报,但不影响其门诊慢性病种待遇。
四、其他相关事项
(一)享受6种重症精神类病种的参保人暂不实行选定医疗机构定点就医。
(二)本文提及的有效身份证明是:中国内地居民提供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身份证遗失或过期的提供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尚未办理身份证的可提供户口簿;港澳台籍的提供通行证; 外籍人员提供护照。
(三)办理门特选定医疗机构变更手续时,非参保人本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的社会保障卡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佛山市定点医疗机构驻院医管办名单汇总
各位街坊看门特病种的时候
记得要认清这些定点医疗机构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