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禁止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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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日前发布《关于禁止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下称《通告》),旨在进一步加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维护生态平衡,推动我市生态文明建设。《通告》将于今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通告》指出,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非法猎捕列入国家重点、省重点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禁止破坏、干扰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其生存环境;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及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列为禁猎区,上述区域之外的其他区域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禁猎,禁猎期为 5 年,禁猎期满后,根据执行情况决定是否延续禁猎期限;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国家重点野生动物的,必须依照上述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林业、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加强对猎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行为的监督管理,防止非法猎捕的陆生野生动物流入集贸市场和餐饮等经营场所。

《通告》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提高公众的保护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受伤、瘦弱、饥饿、受困、迷途的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由其采取救护措施,也可以就近送到具备救护条件的单位救护。救护单位应当立即报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机关举报或者控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河源日报

记者/张平

通讯员/黄晓东 游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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