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收费不再“一刀切”!东莞拟推行机动车停放差别收费

南方+ 记者

近日,由东莞市发改局起草的《东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在东莞市政府官网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细则规定,停车收费将不再“一刀切”——拟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收费。按照“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区域可实行较高收费”的规定,上述区域的停车费或将上涨。

细则规定,除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外,其他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要积极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收费,利用价格杠杆促进停车服务资源利用,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有效促进公共交通优先发展与公共道路资源利用。

不同区域停车设施,要根据停车供需状况差异,并考虑公共交通发展水平、交通拥堵状况、道路路网分布等因素,划分不同区域,实行级差收费。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区域可实行较高收费,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区域可实行低收费。对城市外围的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设施服务,应当实行低收费。

同一区域停车设施,区分停车设施所在位置、停车时段、车辆类型等,按照“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制定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适当扩大路内、路外停车设施之间的收费标准差距,引导更多使用路外停车设施。对交通场站等场所及周边配套停车设施服务,鼓励推行超过一定停放时间累进式加价的阶梯式收费。鼓励对短时停车实行收费优惠。鼓励对新能源汽车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给予适当优惠。

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不含自动收费停车设施)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同时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设施提供机动车免费停放或者设置免费停放时限。

此外,机动车辆因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被拖曳至指定停车设施的,在查封、扣押期间产生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应按指定停车设施收费标准执行,并由行政机关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或变相收取。

对向停车泊位收取的城市占道费、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等,收取单位要公开相关收支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益性停车服务设施,停车设施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研究探索由停车设施经营者通过网站等渠道公布收入、资金使用等信息的办法。

【采写】郭文君

编辑 冯文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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