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有没有私有财产保护?

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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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西城区,郭沫若故居。郭沫若故居在西城区前海西沿18号,原是清代和珅的一座花园,后成为恭亲王府的草料场和马厩。恭亲王的后代把王府和花园卖给辅仁大学,把此处卖给达仁堂乐家药铺作宅园。1963年10月,郭沫若始居于此,直至1978年6月12日逝世。(东方IC/图)

文/四川师范大学讲师 李竞恒

(本文首发于2017年8月10日《南方周末》,原标题为《中国古代的私有财产保护》)

西周贵族之间的土地交易、转让并不需要经过周王,而是只需要根据封建习惯法由当事人自行处置,这也就意味着这些土地并不是“王有”,而是贵族的私有土地。正如杜正胜先生所说,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周天子只不过是个象征符号,并不是真正的所有者。

很多人有这样一种印象,认为英国自古以来有“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良好私权保护制度,而中国自古以来则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红楼梦》中皇帝随便对贾府进行抄家,而著名的“和珅跌倒,嘉庆吃饱”也被很多人津津乐道,用以嘲讽中国古代缺乏私产保护。

清与宋的财产权状况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和珅本人的身份,他是清朝皇帝的奴才,满洲社会特别重视主奴关系,和珅本人就是清朝皇帝的财产,抄家当然没什么好说的。至于《红楼梦》的贾府,其原型曹家本来就是清皇帝的包衣家奴,你本身就是个财产,还谈什么“财产权”?实际上,清朝的情况非常特殊,很难代表中国古代社会的常态。

一般来说,常态的中原王朝治理下是尊重民间财产权的。以宋代的一些拆迁为例,熙宁年间保州庞村一带官方拟扩大水利,但是需要占用一些民田,官方的方案是“优给其直(值)收买”,即用高于市场的价格先从民众那里买田,再实施工程,民众不但没有损失,还赚了一笔,充分尊重了民间的财产权。

又如天圣元年造皇陵,“占故杜彦珪田十八顷,凡估钱七十万”,宋仁宗下令“特给百万”,用超过市场价三十万的价格从民间购买土地。在南宋绍兴二十八年,因为扩建了十三丈的皇城,对民宅的购买除了偿付土地之外,还给予“十千”的大笔钱财。正如程民生先生所说:“在很多正常情况下,我们看到宋代朝廷通常是以民众的利益为先,乃至不惜牺牲官方利益”(《论宋代私有财产权》,载《中国史研究》2015年3期,第145页)。显然,宋代民众的财产权情况,并不是一幅《红楼梦》抄家的想象画面。

周代的土地财产权状况

那么产生了“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周代,总是“土地王有”的吧?这种社会能有私产土地?首先我们要看这个“王土”,是一种文化象征,还是实实在在的制度。因为从象征来说,“香港皇家警察”“加拿大皇家骑警”这些人,你总不能从字面上把他们理解为属于英国皇家的家奴吧。而且英国普通法的土地制度,所有土地在理论上都直接或间接地属于国王,至今都是如此,但你不能说英国普通法不保护私产。根据约翰·哈德森《英国普通法的形成》介绍,英国从威廉的诺曼征服以后,国王是把整个英格兰视为国王独家所有的,他把土地赐给忠于自己的属下作为奖励,所以属下的财产来自国王。这种以封建法为基础发展而来的土地财产权,相对于罗马法那种近乎绝对的“私有权”观念,其实带有更浓厚的王有色彩。

那么周代的土地财产权是什么情况呢?从文献记载来看,周王对贵族领主的土地,并不能实行“抄家”,他和贵族领主之间存在土地交易。例如《左传·隐公十一年》记载周王从郑国这里取得了一批土地,但是他不能白抢,而是拿出另外一块苏田补偿给郑国,其实就是土地交易。同样的,诸侯这一级别的领主如果要从自己封臣那里获取土地,也是不能白抢,而是需要交易。例如《左传·昭公七年》就记载说鲁国要取走孟孙这个家族的一块封地,但是用了另外两处土地去交换。从一些青铜器铭文可以看到,周代领主贵族之间多有土地买卖的现象,像《散氏盘》《卫盉》《五祀卫鼎》《九祀卫鼎》之类铭文都曾记载西周土围子之间的土地交换或买卖,当时的术语就叫“贾田”。比如《五祀卫鼎》铭文就记载,一个叫裘卫的土豪向一个领主“邦君厉”买了五块田,但邦君厉没有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裘卫怒了,就找到一串德高望重的领主,向他们告状,要求邦君厉赶快交货,把田交出来。充当仲裁者的就是邢伯、伯邑父、定伯等五人组成的“五人陪审团”(夏含夷《西周青铜器铭文》),经过他们调解,邦君厉给裘卫交付了四块田。这些土地交易,是通过一群领主组成的长老会议调解裁决的,并没有通过周天子,表明私有土地的交易与周王无关,并不是“普天之下”都是周王的。

又如著名的《散氏盘》铭文,记载夨和散两个领主团体之间的土地转让,完全是自己根据封建习惯法进行的,并没有周王的介入。李学勤先生就曾谈道,《倗生簋》《散氏盘》《九年卫鼎》所见案例“都没有王官参与”(《西周金文中的土地转让》,自《新出青铜器研究》,人民美术出版社,2016年,第91页)。西周贵族之间的土地交易、转让并不需要经过周王,而是只需要根据封建习惯法由当事人自行处置,这也就意味着这些土地并不是“王有”,而是贵族的私有土地。正如杜正胜先生所说,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周天子只不过是个象征符号,并不是真正的所有者,“一旦授出田土,领受的封臣则有权保有封土,不能任遭取夺”(《周代城邦》,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5年,第107页)。赵伯雄先生也谈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其实这句话,只是极言天子地位的崇高,与土地所有制根本没有任何关系”(《周代国家形态》,湖南教育出版社,1990年,第107页)。

总而言之,清朝的包衣奴才即使再富有,但这些财富本身不是他们的,他们本人自身就是属于清皇帝的财产,这些例子无法说明常态下的中国传统财产权情况。不但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宋代尊重财产权,而且产生了“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这首诗的周代,也同样尊重私产,当事人土地自由交易,周王并不介入其中。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其实只是类似于“香港皇家警察”这样的一种象征而已。

编辑 李珩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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