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纪:
纪检监察干部泄露举报信息,后果很严重
李某,党员,某市纪委信访室来信来访接待人员。2016年3月,群众信件举报该市所辖A县副县长张某存在受贿、滥用职权等违纪问题。因李某与张某素有交情,于是,李某打电话给张某,告知其被人举报。
之后,在市纪委对张某进行纪律审查时,其交代曾被李某电话告知被人举报。
李某泄露党组织关于纪律审查工作中应当保密的内容,构成泄露、扩散、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应当保密的内容违纪行为,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李某的党纪责任:
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
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于从事组织、人事工作和纪律审查工作的党员干部及其他党员干部不得泄露、扩散、窃取与相关工作应当保密的内容,还有多项党内法规有明确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明确规定,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四十九条规定,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严禁泄露审查工作情况。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办案人员应遵守纪律,不准泄露案情。
2017年1月,央视播出的电视专题片《打铁还需自身硬》中篇《严防“灯下黑”》中,首度披露了中央纪委第六纪检监察室原副处长袁卫华落马细节。
袁卫华众多违纪行为中最为突出、最为恶劣的问题,是故意泄露案情。他是典型的以案谋私,不止一次将工作秘密拿来做交易。2014年-2015年,袁卫华在天津查办相关案件,时任天津市委代理书记、市长的黄兴国就主动地多次与袁卫华接触,打探武长顺案件、杨栋梁案件的相关信息,同时也套取、打探关于黄兴国本人一些问题线索。袁卫华都一一奉告,为此黄兴国多次地请袁卫华喝酒、吃饭,赠送名贵手表等贵重的礼物。
纪检监察机关承担着维护党纪政纪、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职责。但从查处的纪检监察干部违纪案件看,欺瞒组织者有之,利益输送者有之,跑风泄密者有之,拉关系抹案子者有之,以案谋私者有之,这些人严重败坏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形象。
己不正,焉能正人?纪检监察干部一个跟头都栽不得。面对各种诱惑,要日日、时时、处处告诫自己,忠诚、干净、担当是一个无尽的过程,是一辈子的事,不是一阵子。
越是权力机关,越要加强监督;越是纪检监察干部,越要严格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在组织创新和制度建设上不断探索,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的作用,教育干部增强纪律观念,改进干部管理和选拔方式,加强对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监督,严格工作程序和业务流程,完善重大事项报告、回避、保密制度。对跑风漏气、瞒案抹案、以案谋私等违纪行为零容忍,从严惩处,坚决防止“灯下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