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党员领导干部,
他竟违规经商、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
最终却是这种结果,
党员领导干部们需注意!
案件回顾
2005年8月,时任湛江市实验中学副校长尹某以其亲属的名义注册成立雷州市某广告有限公司,该公司主要承接广告设计、制作等业务。2011年9月,尹某任湛江市教师进修学校校长之后,将该校的维修、广告宣传等业务改由雷州某广告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承接。五年来,该广告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尹某个人账户累计汇入人民币57万元,其中包含其在该公司的分红款。
2014年2月,该广告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承接湛江市教师进修学校食堂维修工程。工程开始后,尹某授意学校工作人员从校财务处借3万元给该公司负责人,以解决公司资金周转问题。工程结束后,一年来学校工作人员多次催促还款未果,也多次向尹某汇报。直至尹某接受调查,该公司负责人才将3万元归还给该校。此外,尹某还利用职务之便,将7万余元公款据为己有。
案件分析
尹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违反廉洁纪律,违规经商从事营利活动,挪用公款归亲属使用,情节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款据为己有,情节严重,且涉嫌犯罪。因此,根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和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湛江市纪委报请湛江市委常委会议审议批准,决定给予尹某开除党籍处分,收缴其全部违纪所得。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经市监察局长办公会议研究,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给予尹某开除公职处分。
案件点评
本案中,尹某身为学校的校长,属于具有事业编制的党员领导干部,假借亲属名义设立公司,将党员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禁止经商的禁令视若无睹,是党纪法纪、廉洁意识丧失的表现。就党员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行为来看,一些党员领导干部是知道有限制性相关规定的,但仍侥幸认为以其他关系人的名义来参与就没事;一些党员干部搞不清楚企业入股分红与干股分红有什么区别,一些则至案发都不知道有禁止性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在实践过程中必须加强党纪法规的学习,将纪律与法律的底线切实牢记于心,明尺于行为当中。
从这个案件中,我们应当反思的是,为什么尽管从中央到地方,三令五申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兼职,但现实中,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仍肆无忌惮地游走在“官”与“商”的边缘,试图谋取额外利益。纪检机关和税务部门、工商部门的协调配合不够,缺乏发现和曝光公务员经商行为的机制,公职人员考核制度不健全等现实中的“短板”确实存在,但最根本的是缺乏发现和曝光党员领导干部经商行为的机制。唯有充分利用每一种能够发现和曝光公务员经商行为的途径,健全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和税务制度,做到多管齐下方能揪出“官场生意人”背后的腐败“冰山”,让他们为自己的恶行买单。
再深再高明也只能藏得了一时,却藏不了一世,尹某一案值得每个党员干部自省与深思,既要有从前车之鉴中汲取教训的思考,也要有从工作实践中提炼经验的表现,如此方能防微杜渐,善作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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