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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慈善会儿童大病医疗救助项目,为在佛山市内生活的儿童,因罹患大病造成医疗费用过高而导致生活困难时提供的救助。揪心的家长们看过来啦!

佛山市慈善会儿童大病医疗救助管理细则

一、救助对象

申请人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佛山市本地户籍儿童。

(二)父母在佛山市工作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满两年及以上的非本地户籍儿童。

本细则所说的儿童是指0-18周岁(含18周岁)的儿童。

二、救助条件

(一)救助对象患有下列疾病:

1、恶性肿瘤;

2、先天性心脏病;

3、再生障碍性贫血;

4、地中海贫血;

5、先天性聋哑;

6、新生儿肺透明膜病。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佛山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倍及以下(家庭人均月收入的审核参照当地低保审核办法)。

(三)在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特定病种门诊诊治和在外购买必要的处方药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现行的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和接受其他社会救助部分费用后,个人自费部分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达到2万元及以上的。

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可申请救助。

三、救助标准

对于符合救助条件并通过审批的救助对象,依据其医疗费用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救助资金。具体救助标准如下:

(一)门诊治疗。对特定病种门诊诊治和购买必要的处方药产生的个人自费部分金额在2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的,给予5千元的医疗救助;3万元及以上、4万元以下的,给予1万元的医疗救助;4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的,给予1.5万元的医疗救助;5万元及以上的,给予2万元的医疗救助。

(二)住院治疗。个人自费部分金额在2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的,给予个人自费部分30%的医疗救助;10万元及以上、20万元以下的,给予个人自费部分40%的医疗救助;20万元及以上的,超过20万元的部分给予个人自费部分50%的医疗救助。

(三)门诊治疗最高救助限额2万元,住院治疗最高救助限额15万元。本项目累计申请达到最高救助限额的受助者不再予以救助。未达到最高救助限额的申请者,可再次申请,但不得超过2次且提供的医疗票据必须证明是新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往申请所用的医疗票据不可重复使用。

四、资金来源

在市慈善会设立大病医疗救助专项,有计划地从市慈善会历史结余结转中安排部分资金,对外接受收企事业单位和国内外社会组织(团体)、个人的捐赠或资助。

五、因下列情形造成困难的不予救助

(一)非本细则规定的大病所产生的费用。

(二)因医疗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用。

(三)不能提供有效医疗费用单据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请材料

(一)《佛山市慈善会医疗救助项目申请表》两份(可在佛山市慈善会网站下载或到各区慈善会、各镇(街道)慈善会或社会工作局领取)。

(二)身份证明。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佛山市社保局或各区社保部门出具的《个人参加社会保险参保证明表》,学生需提供所在学校入学或就读相关证明。

(三)家庭生活困难情况证明。提供以下证明中的一种:

1、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2、居住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3、家庭成员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具上述证明的由市慈善会组织调查。

(四)医疗费用单据。包括疾病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用收据,社保及其他保险结算单原件及复印件;外出购买处方药的需提供正规发票和医疗机构开出的处方证明。单据开票日期在申请受理日之前1年内有效。

(五)与申请者或其监护人身份证姓名相符的银行账号复印件和相关信息。

以上申请材料,医疗单据和证件的原件经各区镇(街道)慈善会或社会工作局查验后归还申请人,复印件由市慈善会存档,不予退还申请人。

七、审批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由本人、监护人或授权委托人持相关材料到镇(街道)慈善会或社会工作局申请。

(二)镇(街道)慈善会或社会工作局受理并在申请材料加具意见后汇总报区慈善会。

(三)区慈善会初审合格并加具意见后,将所有申请材料汇总,于每月15日前报市慈善会。

(四)市慈善会汇总并审核申请材料后,组织评审小组评审。

(五)评审同意救助的,由市慈善会将申请人基本信息交合作媒体、市慈善会网站和申请人所在村(居)委公示。公示5天后无异议的,市慈善会在7个工作日内按实际救助金额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救助对象;不同意救助的,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将申请资料退还区慈善会。在申请过程中或在审批通过后尚未发放资助金时申请人病故的,不再对其予以资助。

八、捐款方式

(一)现场捐款: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金鱼街49号2座首层

电话:0757-83035554

传真:0757-83033222

(二)银行划款或网上银行捐款:

户名:佛山市慈善会

账号:44001668836059988888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佛山季华支行

汇款项目注明“大病救助金”。

九、罚则

(一)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金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并追回其冒领的救助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工作人员有意隐瞒或歪曲事实、擅自改变救助金发放数额,以及贪污、挪用救助金的,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批评教育,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附则

(一)本细则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由佛山市慈善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评估和修订。

(二)本项目自年度预算资金使用完毕时自动结束申请受理。

来源:佛山市小强热线爱心团队

佛山残联小组整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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